公民社会又称为民间社会或市民社会,在公民治理的实践中,要发挥公民社会的积极信号和积极力量,培养公民参与治理的意愿和水平。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包括NGO、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各种公民的自发组织。据统计,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50.6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7.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3万个,基金会3713个,从业人员超过1200万人。公民社会组织正在发挥政府职能转移承接者、社会政策重要执行者和社会服务重要提供者的作用。⑤公民社会既主张利益多元化和个人权利,又赞同公共利益和公共精神,既主张公民来监督制约政府的权力,又赞同与国家密切合作,赋予政府权威必要的合法性。建设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离不开公民社会的积极参与,这样才能寻求更好的治理之道。我国公民社会正成为推动政府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转变,最终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力量。在深化改革的推动下,国家与公民社会能够更好配合,公民也能在治理中发挥更大力量。
(本文系2013年度辽宁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背景下‘民主输出’运行机制的新变化与中国的应对研究”和辽宁大学亚洲研究中心2014年度资助项目“儒家文化圈国家的民主模式与路径比较”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L13AGJ004、Y201403)
【注释】
①③[美]理查德·C·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99页,第102页。
②徐君:“公民治理理论析论”,《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④[美]奥斯特罗姆等著:《美国地方政府》,井敏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53页。
⑤“民政部官员:简政放权开启社会组织改革大幕”,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3-10/23/c_1178383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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