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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关键词看中国式民主发展(2)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讲话原文:

“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北京联合大学人大制度研究所研究员王维国解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就成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的根本途径是强化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和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就是要将“一府两院”法律实施问责落到实处,不断改进执法工作。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就是要进一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维护法律的尊严,增强全社会对于法律作为评判曲折是非的准绳的认识,进而形成公正司法、公民守法的法律实施工作新格局,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进步。

【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

讲话原文:

“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

北京联合大学人大制度研究所研究员王维国解读:

这些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不断开展监督工作的探索实践,但目前监督权的行使还不够充分,监督实效仍有待增强。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就是要改变监督权行使不够充分的状况。首先,要有完整明确的监督程序;其次,要做实每一步程序、做实每一个环节,这样人大监督的约束力才能增强,实效性才能提升。要做实每一步程序、每一个环节,就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手段,借助不同性质的监督形式,以体现监督的刚性,彰显人大监督的力量和权威。

【加强检察监督】

讲话原文:

“要健全申诉控告检举机制,加强检察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纪宏解读:

检察院所进行的监督是宪法特别规定的法律监督,是以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为基本制度目标的。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强调检察院在实施法律监督中的作用,学理上和实践中往往从突出实行法律监督的主体特征出发,将检察院所进行的法律监督称之为“检察监督”。因此,所谓“检察监督”,是以检察院正确和有效地履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核心内容的。由于申诉控告检举主要涉及到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讲话中强调检察监督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地突出检察院在保障公民申诉控告检举权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加强联系】

讲话原文:

“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政治制度研究室主任韩旭解读:

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首先要求各级人大代表要不断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其次,各级国家机关都要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这应当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重要环节,各级国家机关不仅仅要在认识上更加重视,还要建立健全各种体制机制。

【健全联系机制】

讲话原文:

“要健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政治制度研究室主任韩旭解读: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体制中,除乡镇一级人大之外,县以上各级人大均设立常委会,作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由宪法规定的各项职权。设立常委会,是我国人大与西方议会在组织体制上的一个很大的不同特点,是与我国国情以及人大的性质和运行方式相适应的。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国家权力机关,更需要率先垂范,建立健全各种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机制,加强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使得反映和表达社情民意的渠道更加畅通。

【优化人员结构】

讲话原文:

“优化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政治制度研究室主任韩旭解读:

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下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因此也是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是适应公共事务管理日益专业化而设立的,人大负责审议的许多问题越来越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集合更多专家。在优化常委会和专委会组成人员这个问题上,十届全国人大通过“引进”19位“特别常委”的方式进行了有益尝试。近些年来,一些地方也开展了有益的探索,遴选一些综合素质较好又具有某方面专门知识的中青年干部进入常委会和专委会,专门从事人大工作。当然,还有一些理论问题有待解决,做法上也需要进一步摸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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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