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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中等: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发展四论(3)

三、推进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一体化,建立高效运行的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体系

与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医疗保险制度更为复杂,涉及到政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医院、药店、个人等不同主体的参与及其相互关系。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就,基本实现了全民覆盖,编织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医疗保障网络。2013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5.7亿人(人保部,2014),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达8.02亿人(卫计委,2014)。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为减轻国民医疗负担、保障国民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针对不同人群设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体现出明显的城乡分割、地区分割、人群分割、管理分割特点。与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医疗保险制度的碎片化问题更为严重。最直接的表现是,在一个家庭范围内,由于身份的不同,加入的医疗保险制度不同,个人缴费与获得的待遇水平也不同,导致了医疗保险在家庭范围内的较大差异和医疗保险资源的非共享性,而这种差异在全社会范围内体现得更加突出。

为解决医疗保险的这一问题,需要统筹推进城乡不同类型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为整合医疗保险资源、提升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可以尝试以家庭为参保单位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与统筹发展。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医疗保险资源的分散与封闭问题。以家庭为参保单位需要有科学的制度设计,需要解决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比如筹资机制的具体设计、家庭成员医疗保险账户的共享问题、家庭成员在不同地区分散居住的医疗保险问题、医疗保险资源利用的监管问题。

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与统筹发展,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的衔接问题。目前医疗保险制度的分割与碎片化,从表面上来看,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分散。但是,从实质来看,涉及到医疗保险(基金)与医疗服务之间的关系问题。与其它社会保险项目不同的是,医疗保险制度的最终体现是参保人医疗服务需求的满足问题。医疗保险基金是医疗保险发挥功能的基础但不是全部,因为医疗保险基金是协调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关系的经济机制,其保障功能最终需要通过医疗服务体系来实现。必须在国家确定的基本社会服务体系框架下,使其与医疗服务制度有效衔接起来。目前医疗保险领域诸多问题的内生性原因是没有有效处理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的关系。因此,在未来推进医疗保险统筹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努力处理好这一关系,使之有效衔接,并以此为动力和线索来改革医疗保险领域的其它方面。二是不同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与衔接问题。当务之急应该尽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缴费)问题与补偿机制,还需要努力解决医疗服务资源的城乡统筹问题。在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和管理体制改革后,下一步是逐步实行以家庭为参保单位的制度衔接,最终实现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的整合,进而实现整个医疗保险体系的统筹发展。三是发挥政府财政的兜底作用,逐步实现医疗保障筹资机制与待遇补偿机制的衔接问题。要考虑不同身份人群体的特点、能力和需求,建立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缩小不同人群之间的待遇补偿差距,真正做到同等医疗服务享受同等待遇补偿,而不因为身份不同而导致过大的差距。在平衡筹资能力与医疗服务需求的过程,需要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政府投入机制。应该基于责任共担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同时需要考虑不同主体筹资能力的差异,建立差异化、灵活的筹资机制。对于城乡贫困人口、学生、残疾人等人群,以及中西部地区的城乡居民,应该进一步增加中央财政的缴费补贴,支持困难群体加入医疗保险制度。在一定的区间范围内,筹资水平可以保持适度的差异。建立与筹资机制相衔接、差异化的待遇补偿机制,待遇补偿水平应该适度体现缴费贡献,同时,相同医疗服务需求的待遇补偿又不能有太大差距。四是基本医疗与非基本医疗的衔接问题。在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该区分基本医疗与非基本医疗,在医疗保险中,基本医疗服务与非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满足机制是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应该始终坚持“保基本”的原则,满足参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并且更加强调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责任与投入。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发展的重点是基本医疗,而非基本医疗则需要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通过其它医疗保险层次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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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