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积极探索整合衔接机制
在人口老龄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难点。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多元化、人群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正在推进的情况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分割问题越来越凸显。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呈现制度形式的分割与封闭,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人群的待遇差距、筹资与待遇之间的平衡、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转移问题显得更为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因此,未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是当前社会保障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绝不只是简单的制度形式的合并与统一,而应该在制度模式、筹资机制、待遇水平、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现实质上的统筹发展。目前正在统一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依然遵循户籍地参保的原则,对于流动人口的参保办法并不十分明确。在个人缴费方面,只是对原有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缴费档次进行了合并,并增加了个人缴费标准的档次(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其它方面并没有太多的进展。
未来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增强制度的吸引力与激励性。可以考虑在现有的制度模式的基础上增加针对城乡贫困人口的基于家计调查的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并提高普惠型基础养老金的水平。在个人缴费补贴方面,应该增加中央财政投入,为最终实现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奠定基础。在管理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该以省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与实施。在待遇水平方面,需要在整体提升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同时,通过完善投入机制平衡各地区城乡居民的待遇水平。
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整合与统筹发展则是未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存在较大的制度差异,筹资水平和待遇水平差异悬殊。未来如何实现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发展,需要基于全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整体长远发展,统筹考虑不同人群养老保险的筹资(缴费)问题与待遇问题,并统筹考虑不同人群缴费与待遇之间的关联机制,并建立适应不同人员身份变换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机制,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流动性与可持续性。在筹资方面,应该针对目前不同人群养老保险筹资水平和筹资机制差异较大的特点,缩小筹资水平差距,并建立相对统一的筹资机制。可以考虑实施统一的按比例缴费的办法,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城乡居民可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城乡居民还应该建立固定的政府匹配缴费机制。需要保持不同人群筹资水平的相对接近,而不是绝对相等。在待遇方面,是不同人群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的重点内容。也就是说,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不能局限于制度和管理的形式统一,而更应该强调待遇水平的接近,缩小待遇差距,提升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在待遇水平的设定方面,应该设计不同人群相同或接近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同时通过其它制度安排适度提升高收入者的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设定在考虑个人缴费贡献的同是,应该与城乡消费水平与生活成本保持基本一致。在待遇与筹资(缴费)的关联方面,应该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个人缴费相关联的激励机制,多缴多得。同时,需要考虑城乡居民普遍收入较低以及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的需求,加强政府财政的投入。
在不同人群体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方面,应该坚持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既可由参保人根据身份变动而自由选择加入与另一身份相对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新的制度进行缴费积累;又需要保持适当的强制性,不得随意变换养老保险制度,防止一些人员利用制度的差异以较低的缴费获得相对较高水平的待遇。如果允许个人任意选择,则取消对个人缴费的政府补贴,完全由个人缴费积累。具体而言,在城市流动人口中,无职业、不就业的流动人口在达到一定的居住年限后可以申请参加居住地(城镇)的居民养老保险,不够居住年限的,原则上参加户籍地的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由选择加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果选择加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则视其收入水平考虑给予或取消政府缴费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