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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省部级官员腐败的现状、趋势与治理(1986-2014) (5)

三、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对策

当前预防和治理腐败,从法律和制度角度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学界或政府相关部门普遍认为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障碍或困难。1994年全国人大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中央1995年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我们认为,在相关法律出台以前,可以实行新进公务员、新上任的领导干部(如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上来的领导干部)财产公示,然后逐步展开;也可以实行在党政机关内部网上公开。如果上述两种办法都无法实行,可以考虑试行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即公务员向纪委申报财产,由纪委掌握,不予以公开,这样即使有腐败犯罪行为,一旦暴露,也便于查处。

财产公示或申报的人员范围为全体公务人员和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组织处级及以上干部。财产公示或申报的事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收入、房产、车辆、投资、存款和债务,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等。一些地方已进行相关试点,可总结加以推广。

2.官员离任审计制度

在官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后,对其廉政状况进行审查,可以在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以避免带病提拔晋升、边腐边升。此制度的具体实行时间可以由中央或中纪委具体划定。离任审计人员范围为处级及以上干部,审计两次,两次间隔2年。

3.官员财产审查制度

为防止官员经济犯罪,可推行官员财产“三审查”制度,即对官员任前家庭和重要亲友的财产审查、任职期间收入的定期审查、离任前财产增加状况的审查,以防止腐败官员非法转移赃款赃物,减少边腐败边升职的情况发生。我们认为,接受财产审查人员的范围可以定为厅级及以上或处级及以上干部。

3.官员述职述廉制度

应严格要求官员定期向组织报告自身廉政状况和财产状况,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官员应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主体的监督,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质问和询问。官员述职述廉人员范围为副科及以上干部。十八大以来,该制度在逐步推进,收到了一定效果。

4.建立权力制衡机制

一是改革党政领导体制。我国各级党政机关,在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兼职者并不在少数。应改革现有的党政领导体制,调整党、政、人大和政协的职能与结构,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领导职位之间不宜相互兼任,几者之间权力应互相制约、相互制衡,这样既可以达到监督的目的,又可以减少监督成本,防止腐败发生。

二是改革党政决策制度。为有效遏制腐败,建议试行重大决策相互签署制度,以达到权力制衡目的,即重大决策由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相互签署。如市委书记决策,需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都签署,反之,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决策亦需其他同级签署,以实现一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预防腐败,避免部门一把手滥用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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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标签: 省部级贪官   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