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看来,公正作为一个价值范畴,公正观作为价值观的一个重要内容或方面,需要在一个价值哲学或哲学价值理论的场域内和基础上进行分析讨论,必须坚持科学与价值、真理观与价值观相统一的原则。马克思主义作为无产阶级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理论表现”[2]760,既包含着无产阶级改造现存的不合理不公正的社会制度的价值诉求,也包含着对这种价值诉求和历史使命的基础、对无产阶级革命“行动的条件和性质”的科学分析。因为马克思既是一个科学家又“首先是一个革命家”,他不仅“参加现代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而且“他第一次使现代无产阶级意识到自身的地位和需要,意识到自身解放的条件”[2]777。当然,若仅仅停留在这一点上,那么真理与价值的统一或许就带有某种偶然的性质。更深层也更带有普遍意义的,是马克思从哲学高度关于“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相统一的内在逻辑和深刻觉解,是他反复强调的从现实的人出发,把现实、感性、对象都“当作实践去理解”的方法论。在马克思看来,人的需要、五官感觉和思维能力都是实践和历史的产物,也随着实践和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它们构成了人的本质力量和内在尺度,既是人认识和把握对象性事物的客观规律的主体基础,也是确定这些对象性事物对人的价值和意义的现实根据。事实与价值、认识与评价有差别,不能混淆,但在现实的实践生活中,在现实的人的选择活动中,它们又密切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而绝非相互割裂相互对立。“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3]56。无数个基于不同利益、不同价值观和不同目的而形成的具有异质性的乃至对立的实践,构成了社会实践的总和或总体性,博弈性也就成为社会实践社会生活的突出特征。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分裂为单个的相互对立的家庭之后,不仅它们彼此之间的利益会有矛盾,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也有矛盾,“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3]84,社会共同体为了不至于在不同家庭不同集团的内部矛盾和冲突中瓦解,就需要确立一定的规矩和规范,即形成一定的制度,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是分工和交往的产物,又是为了维护一定的交往和合作,在实际上和观念上起“止争定分”的作用,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而存在而获得自己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亦即人们改造自然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的增强和可分配的财富的增多,相应地人们的需要和需要得以满足的方式及其意识都发生变化,就产生了改变既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要求,从而促进和造成了这些制度的变革发展。这些制度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也即是适应人的能力和权利发展的要求,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对于这些规范和制度,我们可以从事实的角度,从发生学、形态学的角度进行实证科学的考察和比较,同时也必须从价值和价值观的角度进行透视和理解,这样它们才不至于成为一些“僵死的事实的汇集”,也不至于成为“想象的主体的想象活动”,如神、圣人、理性根据某种原则来确立的。现实的制度都是现实的人们即不同主体之间经过博弈、妥协而形成的,也是随着不同社会集团、阶级实际力量对比的变化而变化的,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由此也就可以明白,为什么不同时代人们的道德观、公正观会有不同甚至对立,比如说,在前现代社会,不平等的等级制普遍被认为是公正的,天经地义的,而在现代社会,这种公正观遭到了否弃,平等和自由成为公正观的重要基础。这也正是马克思恩格斯一再反对那种抽象的永恒的正义和正义观的原因和根据。
在我们看来,自由与平等是现代文明和现代价值体系中的重要项目,它们都主要属于规范性价值,而且是论证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准,是论证一定制度是否公正的重要依据。现在的问题是,自由与平等并非总是和谐的存在,相反在一定条件下它们还发生矛盾和冲突,不仅是观念上的冲突,更会是社会利益和群体的冲突,这又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政策来约束和纾缓这些冲突,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些冲突的制度政策才是比较公正的。从实践层面上,公正就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矛盾的一种恰当的解决,而在理论层面上,可以说公正是自由与平等的一个合题,是它们之间矛盾的一种暂时解决方式。所以,那种只坚持从一个方面,或是自由或是平等来理解公正,总想找出一个一劳永逸的解放方案或提出一个绝对的标准的做法,是不符合公正的辩证本性,不符合公正与自由和平等的辩证关系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