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企业主动发放高温津贴需要制度兜底
■ 堂吉伟德
用人单位侵犯职工高温权益的底气,源于制约和约束力偏弱,致其违规成本过低。《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为保障职工高温权提供了制度依据。但由于办法宽泛性规定多,保障性措施少,可操作性差,先天不足难以发挥作用。地方落实层面,虽然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发放高温津贴,加强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不执行的用人单位将面临最高1万元罚款,但力度也明显偏弱。
事实上,即便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形成的违法成本也严重偏低。如果违法成本不能超过发放高温津贴的数额,自然就难以产生倒逼作用。尤其对用工数量大,特别是建筑公司这种需要大量在外作业人员的企业,更是作用不大。
如果再联想到工资这种受到严格保护的法定权利,都要借助相关机构干预才能得到解决,那么实现高温津贴的足额发放,其前景自然难言乐观。亡羊补牢式的行政监督、工会协商固然不可或缺,但未雨绸缪的制度安排,则显得更为关键。一度“讨薪工程”通过各职能部门的集中整治,“恶意欠薪”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不过必须承认的是,“工资担保金”、“工资保证金”等制度的实施,才真正发挥了兜底作用。通常的做法是,企业要获得开工或者建设资格,就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规定数量的工资保证金,一旦发生拖欠或者不发放的行为,就由相关部门依规启动程序,动用保证金给予发放。
实践证明,这样的制度安排极为有效,也是防止企业违规的优选。时下高温津贴发放最大的短板,就在于发放高温津贴的主体是企业,发放对象是劳动者,缺乏第三方监督和把关。在企业社会责任感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建立在企业良心上的高温津贴很难做到自觉和足额发放。仿照“工资保证金”的做法,相关部门不妨对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实施“一揽子”计划,比如可以在每年高温来临之前,提前征收高温津贴保证金,以促使企业自觉足额及时发放。当然,为了防止一刀切给企业带来过重的负担,可以采取量化分级管理的方式,对企业按“红黄榜”给予分类,对长期重视劳动权益、及时足额发放各种福利者,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给予激励;而对于经常违规、被投诉较多者,则要重点监控,及早做好各种预案,必要时限制其市场权利,多管齐下以实现标本兼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