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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民粹主义及其辩证分析

—马克思对俄国农村公社的解读

【摘要】马克思对俄国民粹主义从关注、研习、批判再到辩证分析,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发展趋势作出了谨慎的判断。马克思探究俄国民粹主义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分析东方社会,关注俄国村社;研习俄国民粹派著作了解俄国独特国情;探讨俄国农村公社跨越“卡夫丁峡谷”的可能因素;辩证分析俄国村社成为共产主义的起点的国内外条件。

【关键词】马克思 俄国民粹主义 农村公社

【中图分类号】A119         【文献标识码】A

俄国民粹主义思潮从19世纪40年代萌芽,在60~70年代发展为“到民间去”的社会运动,再经80~90年代的演化、低潮,到20世纪初再度活跃、高涨,是一种具有历史复发性的社会政治思潮和社会运动。民粹主义的鼻祖是赫尔岑,19世纪60年代的代表人物为车尔尼雪夫斯基。到70年代下半期,随着“土地自由派”的成立,“以民为粹”的“民粹主义者”的称谓出现,这一派别被称为“民粹派”。俄国民粹主义主要分为两大派别:革命民粹主义和改革派民粹主义(或称自由民粹主义)。其中60年代末到70年代高潮时期的革命民粹主义又分为三个派别:以巴枯宁为首的暴动派,以拉甫罗夫为首的宣传派和以特卡乔夫为代表的夺权派。在70年代末,作为革命民粹主义主要组织的“土地与自由”社,又分裂、演变为以普列汉诺夫为代表的“黑土平分派”和民意党。与此同时,从革命民粹主义者中也分化出来了一部分改革派民粹主义者。80~90年代的改革派民粹主义又分为左右翼。进入20世纪,因民意党人恐怖暗杀而一度陷入危机的民粹主义,又先后建立了包括中派和左翼的社会革命党以及右翼人民社会党。

与他们同一时代的马克思与俄国民粹主义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他们都深受法国空想社会主义的影响,尽管他们各自有着不同的阶级属性,他们在社会主义的问题上却有着天然的血肉联系。早在1869年,《共产党宣言》就由“巴枯宁翻译的第一个俄文本约于1863年(应该是1869年)在日内瓦由赫尔岑办的《钟声》印刷所出版,由英勇无畏的维拉·查苏利奇翻译的第二个俄文本于1882年也在日内瓦出版。”①民粹主义思想家丹尼尔逊于1874年把《资本论》翻译成俄文。这样看来,俄国民粹主义者是最早传播和宣传马克思主义的。

俄国民粹主义的主要观点是“俄国农村公社是否可以绕过资本主义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马克思研究这个问题时感到非常棘手,梳理他的文章和通信集可以发现马克思对俄国民粹主义的思想发展及辩证分析的过程,不仅是对俄国革命问题的思考,更是对未来共产主义所有制结构的一种探索与设想。因此,在结合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将马克思研究俄国民粹主义的思想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分析东方社会,关注俄国村社(1853~1870)

马克思研究俄国民粹主义的问题是从关注俄国农村公社问题开始的。而在此之前,关于农村公社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对19世纪50年代东方社会发展的关注,主要是对印度的土地公社所有制的研究。1853年6月2日,他给恩格斯的信中说:“东方(他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②6月14日,马克思又在信中提到,亚洲社会的停滞性质完全是由于“除了这个政府之外,整个国家分为许多村社,它们有完全独立的组织,自己成为一个小天地”。③后来,他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也谈到这种村社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结合体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自己独特的生活。”④马克思对于印度村社特殊性的关注是在深刻揭露英国殖民统治给印度人民带来的巨大灾难时提出的,他认为从个人情感来讲对村社的破坏是令人难过的,但是从历史的观点来看,这种专制制度应该被进步的资本力量所代替。此时,马克思对待印度村社问题时其实是持否定态度的。尽管如此,印度村社还是激发了马克思继续了解村社制度的兴趣。他甚至还摘录了英国下院关于印度事务的一份官方报告,提到了印度村社制度的特殊性质。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对于东方社会的观点逐渐发生了变化,马克思首先研究了土地的两种形式: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和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马克思认为东方的公共土地所有制“本身就是直接的公有制”,⑤并且提出印度村社形式尽管或多或少已经解体了,却为我们提供了这种经济共同体的各种各样形式的典型,尤其是“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生产制度,最初就是这种原始共产主义在历史上解体的结果。”⑥显然,马克思对待村社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他已经把东方亚细亚公社作为“原始的共产主义”,并把这种公社形式与土地所有制形式联系起来加以分析。巴黎公社以后,西欧各国革命逐渐走向低谷,随着资本主义不断发展和俄国民粹主义出现的危机,俄国革命运动也逐渐走向高潮,尤其是俄国民粹主义提出的农村公社问题和俄国革命问题,变成了马克思晚年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俄国农村公社从9世纪末就存在了,村社一直保持到20世纪20年代,历经一千多年,维尔福是最早建立的农村公社形式,后来到13世纪又形成了米尔的组织形式,主要以黑乡形式为主,即耕种黑地的农民是农村公社的社员。到17世纪又出现了土地重分型公社,公社为每个成员分配生活最低保障的必需土地,然后按照农户拥有的劳力和耕畜交纳捐税,由此产生了内部农民的阶级分化,加之资本主义的发展破坏了农村公社,阶级分化也加速了。到了19世纪40年代,德国巴伐利亚男爵哈克斯特豪森在俄国旅行发现了俄国的古老村社,发表了《俄国人民生活的内部关系,特别是农村结构的调查报告》,让人们再次关注俄国的农村公社,并由赫尔岑广泛传播,他撰写了诸多关于俄国村社的文章,如《古老的米尔与俄罗斯》、《俄国革命思想的发展》等,这些文章表达了一个中心思想:俄国的农村公社制度是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良好条件。这一思想与马克思关注东方社会土地制度以及共产主义土地制度的思想不谋而合,同时也成为俄国民粹主义者的革命理想,由此打开了马克思与俄国民粹主义者的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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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玲玲]
标签: 俄国   民粹主义   辩证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