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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权力的应然状态和异化原因

【摘要】自人类社会形成以后,就存在着公权力。人类需要公权力维持社会的公共秩序,实现社会正义。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和制度的发展变迁,公权力也会发生异化,进而对相对人产生不利的影响。文章在概述了公权力的起源、概念和特征之后,阐述了公权力应该发挥何种作用,并深入分析公权力为什么会异化,其异化的原因是什么。

【关键词】公权力 应然 异化 原因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公权力概述

公权力的起源。按照古典自然法学家的论述,人不可能孤立的存在,人与人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只能在社会中过群居生活。“对于人类来说,甚至在他们以若干个人的面目出现时,也是有绝对约束力的,尽管他们从无任何固定的组织,彼此之间也从无关于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的庄严协定。但是既然我们不能单独由自己充分供应我们天性所要求的生活,即适于人的尊严的生活所必需的物资,因而为了弥补我们在单独生活时必然产生的缺点和缺陷,我们自然地想要去和他人群居并营造共同生活,这就是人们最初联合起来成为政治社会的原因。”①正如亚里士多德认为的“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人与人之间不断地进行交往,形成人类社会。人类社会形成之后,进而产生了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只有处理好这些社会公共事务,才能形成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人们才能和谐共处,社会才能获得发展和进步。也只有共建一个有序的社会,每个人的个人权利才能得以保障。而处理这些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可以称之为社会公权力。

随着私有制的产生,社会成员之间分化为若干阶级,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发展,作为统治机器的国家就诞生了。在国家诞生之初,人们强调的是国家所拥有的控制和命令的权力,即国家主权的意识非常强烈。我们称这种权力为国家公权力。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人们也在开始思考公权力的基础和性质,对公权力含义的界定也发生了变化。

当世界上形成了若干国家之后,国家与国家之间也要进行交往,为了更好地调节各国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稳定的国际秩序,在世界范围内又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国际组织,它们所拥有的权力,我们称之为国际公权力。

公权力的概念和特征。关于公权力的定义,从古至今,法学家对其进行了多种定义形式,笔者主要列举以下几种:

“公权力是私权利的对称,公法上确认的权利。源于古代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于公私法的划分。关于公权,有的主张是公益方面的权利,有的则主张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②

“公权力是国家作为优越意志的主体,对人民命令并且有强制的权力。”③美国的法学家斯科特·戈登在《控制国家》一书中,就阐述了国家政治权威的形成、确立与发展,以及控制国家权威的政治措施。

依据社会契约理论建立的国家,法学家又将公权力定义为:“国家公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权利,再通过社会交给设置在自身之上的统治者或者政府,附以明确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④

罗马法学家创造的公权力概念,强调国家对个人所具有的优越性,国家可以向臣民发号施令,而臣民则必须服从国家的指挥和控制。而法国近代著名法学家莱昂·狄骥在《公法的变迁》一书中,着重阐述了公法基础的变化。即“公共服务的概念正在逐渐取代国家主权的概念而成为公法的基础。权力不是一种权利,而纯粹是一种行为能力。”狄骥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公法的基础不再是命令,而是组织。享有公权力的主体应该尽力提供公共服务。如果公共服务作用的发挥既违背法令的规定,又不依照法律的要求进行运营,简言之,如果出现了违背公共服务法的情形,那么就会按照公民个人的要求产生国家的责任,当然前提是公民已经遭到了损害。”⑤

我国行政法学者姜明安将公权力定义为:公权力是由一定的人类共同体,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授予的,为共同体成员提供公共秩序和服务的职权。按照这一概念,可以解析出公权力具有以下特征:公权力是由一定的共同体授予的,这里的共同体包括社会共同体、国家共同体和国际共同体;公权力的实质主体是共同体;公权力的目的是为共同成员提供公共秩序和公共服务;公权力的效力及于整个共同体;公权力是共同体管理的职权,其既享有职权,也要履行职责;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要受公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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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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