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国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终极目标应是发挥整个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互动,使老年人不离开家庭、不脱离社会,继续生活在社会大家庭中,享有健康、充满尊严和价值的晚年生活。在这一理念指导下,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应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导性地位,促进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之间的功能互补与资源整合,并在服务提供者、资金筹集渠道、运作方式、监督保障等方面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为市场化运作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从而使得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真正成为一项全民工程和社会事业。
我国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因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而出现的一种补偿性服务政策,其重要目标之一即是弥补家庭养老功能的缺失。然而,家庭养老在我国依然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和普遍需求,家庭依然是大多数老年人最理想的养老场所,家庭成员也是老年人的首选照料者。2000年城乡一次性抽样调查显示,我国90.8%的老年人主要依靠配偶及子女提供日常照料,农村地区的这一比例高达97.3%。因此,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出现对于家庭养老的作用不仅在于弥补,更需要融入养老服务的家庭视角,以老年人家庭的整体需求为服务出发点,拓展养老服务体系的家庭支持功能。2011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就明确提出,将“老年家庭建设”作为“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的主要任务之一,强调要完善家庭养老的支持政策。对此,家庭养老支持服务应被纳入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从教育培训、住房改造、家庭津贴、税收减免等方面提升家庭内在养老资源和能力,保障家庭更好地发挥养老功能。
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政策思考
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应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提供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规范标准化,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打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服务体系。
第一,明确政府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履行政府在完善政策法规、提供财政支持、强化科学管理等责任②。完善的政策法规是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得以良性发展的制度保障,尽管国务院已下发“十二五”期间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厘清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构架和目标任务,但在服务的供给、管理、筹资、规范标准和评估等具体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相关法律法规也极不完善,只有完善立法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才能真正使社会养老服务得到真正落实。在财政支持方面,应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动态管理保障的长效机制,采用政府购买或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对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给予支持。此外,政府应加强科学管理,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作机制,实现服务参与主体的多元整合,不断创新管理运作模式。在管理方面,要进一步协调和整合老龄事业相关政府部门职能,促进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服务组织联动;建立完善分类管理制度,落实服务内容的分类管理和养老机构的分类扶持政策。同时,要积极吸收社会力量的参与,落实和完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等养老服务主要运行模式,最终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配”的多元运行机制。
第二,丰富养老服务内容和创新养老服务方式。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作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三大模块,面向不同服务对象及需求提供基本性服务和选择性服务,然而,这三种模式缺乏必要的整合,使得养老服务资源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尽管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因符合老年人的心理而成为老年人最青睐的养老方式,但当前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资源供给上仍是力不从心,一些城市的居家养老服务仅仅限于家务帮助、订餐送餐和基本照料等服务,而老年人需要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需求则难以得到相应满足③。而这些医疗护理等服务则正是机构养老的优势所在,因而探索实现机构和社区的资源共享,能够打破资源闲置和短缺并存的局面。同时,应针对老年人的需求在服务项目和方式上有层次、有重点的推进,重点发展和探索各种形式的城乡日间照料和托老所服务;在农村则应加强日间照料和托养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模式;推进养老机构的结构优化,加大护理型养老院、老年痴呆症患者的安养院等特殊需求养老机构的建设力度;探索包括“虚拟养老院”、老年宜居社区在内的社会养老服务新模式,促进养老资源和服务的集约化、专业化和人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