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建立有效的监督、追责机制,以保证政府职权的合宪性、合法性与正当性。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中心,行使对社会进行公共管理的职权。政府行使职权应该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对其负责。土地征收作为其职权中的一项,同样也需要监督。为了保证这种监督的有效性与及时性,应在中央及地方各级人大内部设置自上而下的土地征收监督办公室。这种监督小组只对相应的上级监督小组负责,独立于人大内的其他机构与组织。同时,除了司法惩罚之外,应该在行政体系内部设置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职权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土地征收中政府职权的合宪性、合法性与正当性。
综上所述,政府作为土地征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其必须依照宪法、法律等法律法规正当合理地行使自身职权。虽然在目前看来,政府的土地征收职权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与加强。但是,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政府作为公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必将能在党的领导下,出色地行使这项公共管理职权,为全社会谋取更大的福祉,推进全人类的发展与进步。
(作者分别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
【注释】
①王太高:“土地征收制度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6期,第16页。
②吴传毅:“社会契约·法律契约·政府责任”,《行政与法》,2004年第11期,第23页。
③刘旺洪:“论法治政府的标准”,《行政与法》,2005年第6期,第160页。
④蔡乐渭:“从拟制走向虚无”,《政法论坛》,2012年第9期,第11页。
⑤步云:“为‘司法独立’正名”,《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第22页。
⑥李延铸:“论‘公共利益’的立法定义及其判定问题”,《行政与法》,2007年第7期,第104页。
⑦吕新建:“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探析”,《河北法学》,2011年第11期,第165页。
⑧程洁:“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程序失范与重构”,《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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