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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中的政府职权

【摘要】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制定者、审批者、实施者与被征收者权益的保护者,是土地征收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为了保障政府土地征收职权的合宪性、合法性与正当性,政府必须在有效监督、追责机制的威慑下,严格遵守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与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接受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双重约束,拓宽、拓深补偿安置职责,推进土地征收的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土地征收 政府职权 公共利益 正当程序 补偿安置

【中图分类号】F301.22                  【文献标识码】A

土地征收的本质属性解析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取得私有土地并给予相应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由于实行土地公有制,因而土地征收主要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①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进行征收并予以相应的补偿。为了保障土地征收制度的实践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我国相继出台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物权法》,建构起了我国土地征收的基本制度。

土地征收作为未经土地财产所有人同意而强制获得土地资源的行为,其根本属性是公权力,是国家对内管理权的具体表现。公权力作为维护和增进公益的权力,其本质是社会成员部分权利的让渡或者说社会成员的授权。因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人民只是基于保护自然权利这一特定目的,才把自己的部分权力授予政府。”②

土地作为人类最重要的财产,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资料和劳动对象,具有有限性与稀缺性。一般而言,土地资源是通过市场和政府实现有效配置的。土地征收作为政府配置土地资源的主要方式,必须以满足公共利益为实体约束,以正当程序为程序制约,以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为核心。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国家、集团与个人之间的利益机制,妥善解决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政府的角色与定位

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公共行政权力的载体与实际行为体,承担着公共政策的制定、决策与实施的职权,以便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社会的有序统治与和谐。土地征收作为一项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共决策,也属于政府职权的组成部分。在土地征收中,我国政府具有双重的角色与定位,具体如下:

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权力代表,是土地征收的制定者、决策者与实施者。土地征收作为一项公共政策,以牺牲部分人的权益为代价,为全社会谋取福祉,对社会资源进行更合理的分配,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政府作为公共权益的维护者与保障者,以国家根本大法为基础,行使土地征收的职权。由于国家的公权力来源于社会公众私权利的让渡,而土地征收又是基于公共利益,因而,政府是代表社会公众行使这项公权力,代表着全社会的利益与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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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玲玲]
标签: 职权   土地   制度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