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内战震撼的不仅是上层架构,它还撕裂了本为同质的社会。宗教和政治绞在一起的战争持续数十年,始终未能恢复昔日以超越权威为主导的大一统。摆脱无序、重建秩序,成为首要的问题。在宗教内战中,宗教和政治绞在一起,这就意味着,观念和力量搅在一起。观念寻求力量的支持,以实现向现实的转化;力量诉诸观念的支撑,以宣称唯一的正确性。西方历史摆脱宗教内战的出路,关键在于实现宗教和政治的分离,观念和力量的分离。这种分离,实际是政治从宗教冲突中摆脱出来的过程。又因为,政治代表现实的力量,所以,政治力量从争议中脱身,已经意味着只剩下观念冲突和言语相向。
政治力量的脱身,只是从消极方面来讲,它意味着政治力量要保持中立,不参与各方争议。从积极方面来看,脱身后的政治力量,不但要在争议各方面前保持中立,还需要超然立于争议各方之上。这意味着,这股力量要能够遏制争议各方诉诸暴力的企图。实现这一点的方式是,把所有暴力均垄断于政治之手。这样一种垄断暴力的机制,便是现代所理解的国家。韦伯对国家的定义,正是对这个事实的描述。他写到,“国家是这样一个人类团体,它在一定疆域之内(成功地)宣布了对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权”。⑤国家之所以能摆脱争议、重建秩序,关键在于其中立性。唯有置身于争议各方之外,并通过自己所垄断的暴力,防止争议上升到暴力冲突的程度,才能保证和平秩序的存在。但是,中立性只是对国家行为的消极界定。需要进一步回答的问题是:如何做到中立?怎样才能置身之外,而不至于偏重某一方?这就需要对国家行为做出积极界定。这里所谓积极界定,是指国家行为欲保持中立而需具备的规范品质,它区别于上文所说的为确保国家中立而需要垄断暴力的使用,以及从内部建构原则方面对其权力运用做出结构性限制。就其规范品质来看,国家行为只有符合普遍性,才能确保真正的中立。这里所谓的普遍性,并不是说国家把自己的一套理念一视同仁地普遍推行于共同体成员。也就是说,这里的普遍性并非实质普遍性。
根据上文所区分的两条摆脱争议的出路,只有选取第一条出路,即排除异己、最终胜出一方时,才能推行这种意义的普遍性。西方历史并未选择这条路。因此,这里所谓的普遍性,指的乃是形式普遍性。何为形式普遍性,可从康德对法的定义中看到最精确的表达。康德所界定的法,确立的正是这样一种形式普遍性。康德指出,法是指“这样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之下,一个人的意愿和其他人的意愿可以依照普遍的自由律达成一致”。⑥这个关于法的定义同样可以适用于国家。国家旨在创设这样一些条件,以便个人在其中能够和平地共同生活。因此,当国家行为只能达到形式普遍性时,就意味着国家并无自身固有的目的。国家行为只是在保障已经存在的某种现实。
国家行为的形式普遍性,意味着国家所守护的和平秩序只能是一种形式上的稳定。这里所谓形式上的稳定,并不是基于内在认同而生发的和谐与同质,它指的只是没有暴力冲突的状态。在西方宗教内战的特定背景下,形式上的稳定意味着各教派的分歧并未消除,重新建构的秩序只是一种和而不同的状态。由此,因信仰分裂而导致的多元化现实,不仅要被作为一个既定事实来接受,而且还要被接受为重构秩序的规范前提。也就是说,多元化的情势不能被看作一种应该通过国家去逐步消灭的过渡现象,而是要被当作重构秩序的基础。由此,秩序所需的两个基本条件之一,即和平,通过一个中立的国家得到满足。由于西方历史在重构秩序时采取了分离模式,所以,秩序所需的另一个基本条件,即认同,则只能诉诸另外的载体。
国家行为并无自身固有的目的,而是为了保障已经存在的某种现实。这里所谓已经存在的现实,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在国家产生前已经存在支撑秩序的基本原则或曰已经存在自然秩序和自然权利;只是由于依循自然权利而形成的秩序无法维系,所以需要国家创设第二层次的秩序来保证自然秩序的稳定。这是依循洛克的思想传统的理解。严格地说,霍布斯也并未反对先定秩序的存在,因为自我保存原则便是先于国家的自然秩序的原则。第二层含义所指的现实,是指拥有自由权的个体在通过国家的保护而形成的法律秩序中相互作用而达成的结果。这种结果应该能被看作是符合公共福祉和正义要求的,从而可以希望借此促成认同。拥有自由权的个体互动的结果被看作是符合正义的,这是一种形式上的推定。由此,在认同问题上,西方国家只能接受这样一种形式上的推定。
分离模式的得与失
评价现代西方秩序模式的得失时,可通过与中世纪的秩序模式进行功能对比,然后做出结论。可以肯定的是,中立的国家通过维系形式上的稳定,履行了和平功能,提供了形式客观性。此外,承认并保障个体的自由权,为个体主观性的发挥预留了空间。于是,剩下的关键问题就成为,中世纪的宗教力量所承载的认同功能、所支撑的实质客观性,在新的秩序模式中是否有对应的功能替代物?或者说,拥有自由权的个体互动的结果能否在功能上替代宗教在中世纪所发挥的那种促成认同的功能?从上文所勾勒的分离模式中,应该得出否定的回答。在现代、世俗、自由的秩序模式中,宗教已经不是公共秩序的前台主角,而是退隐到社会层面,寄身于个体的内心信念。对于共同体的认同不再通过某个主体自觉地建构,而是寄希望于个体在形式和平的秩序中通过自发互动而实现。
因此,在规范的意义上说,现代西方所采取的分离模式尚缺少一个维度。不过,这种缺失并非因疏忽而酿成,而是势必存在的结构性缺失。国家若想继续成为中立的国家,若想继续维护形式性的自由秩序,就必定要接受这种缺失。因为在这种分离模式中,宪法并未赋予国家主动去促成认同的手段。如果国家竟越过此限,把自身建立在某种信仰或者意识形态之上,那只能意味它不再是坚持政教分离的中立国家。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