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政府与NGO的合作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从全能型、主导型向廉洁高效型、服务型转变,政府与NGO的合作模式也应该进行相应地转变和创新。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与NGO在扶贫方面的合作主要采取主导参与型模式,这种模式有其优点和合理性,但缺少合作融洽和民主协商,不易形成合力。新时期政府应转变观念,加强与NGO的合作融洽和民主协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NGO在反映诉求、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具体而言,政府与NGO可以构建以下四种模式:第一,“政府—NGO协商运作模式”,这种模式要求政府与NGO通过平等协商、互利合作、优势互补,共同遵守、执行协议,实现双赢的运作模式。第二,“政府支持—NGO运作模式”,这种模式要求政府给NGO一定的人力、财物、政策和权力,NGO则在政府的要求、规章和监管下运作。第三,“政府委托—NGO经营模式”,这种模式要求政府将共营机构委托给NGO经营,NGO按任务和要求开展一定数量的扶贫工作和公益事业。第四,“政府购买—NGO提供模式”,这种模式是政府作为扶贫项目的购买者,NGO以投标竞标的方式获得其项目的资格,按要求为扶贫对象服务。⑨
(作者分别为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王庆安:“美国20世纪60年代反贫困运动及影响”,《历史学问题》,2010年第6期,第58页。
②郭新力:“政府扶贫开发的国家比较”,《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58页。
③李菊兰:“关于非政府组织扶贫方式的探讨”,《陕西农业科学》,2008年第3期,第188页。
④匡远配,汪三贵:“中国民间组织参与扶贫开发:比较优势及发展方向”,《岭南学刊》,2010年第3期,第90期。
⑤王志华:“第三部门与公共物品供给:方式选择及政府作用”,《行政论坛》,2003年第58期,第25页。
⑥赵蕾:“多元治理模式与NGO角色复位”,《学术探索》,2004年第5期,第59页。
⑦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希望工程效益评估课题组:《捐款是怎样花的—希望工程效应评估报告》,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06页。
⑧⑨何晔,安建增:“论和谐社会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4期,第18页,第19页。
责编/韩露(实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