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与政府合作扶贫的障碍
国家在NGO立法中的瑕疵。目前,从法律规定和官方认可来看,我国NGO共分为三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颁布了《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但还没有专门的民间组织法,在已颁布的法规条例中对社会团体法人定义的范围还比较模糊,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也未能明确。与NGO发展相关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司、其它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⑤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执行,从而限制了私人捐赠的积极性。
政府在NGO管理上的错位。NGO的存在与发展同样也需要宽松的发展空间和严格的制度约束。然而我国政府关于NGO管理的错位导致其遇到发展困境。目前,中国NGO注册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前来登记的NGO必须有一个政府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其向民政部门担保,而大多数政府机构由于害怕承担责任而不愿意做担保,结果很多NGO被迫选择工商注册的形式,甚至一些NGO根本就没有法律注册。这种“高标准、严要求”并未给NGO的发展和政府带来好处,反而造成了大量隐性状态和非法状态的NGO的存在。不但NGO注册难上加难,但一个NGO一旦登记成立,政府便任其“自生自灭”了。除了统一的年检之外,对NGO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发展几乎没有任何必要的社会评估机制和督导机制,现行的法规和政策上也没有具体明确的要求。⑥这些因素导致NGO体系良莠不齐,限制了NGO整体的发展。
NGO自身的发展尚不成熟。NGO发展历程不长,尚属新生事物,规模较小,自身实力还很弱,影响力有限,导致社会对NGO的认知水平较低。例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作为希望工程的实施者,在国内影响力较大。然而,通过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希望工程效益评估课题组发现,社会各界对希望工程组织者和实施机构的性质和名称都不是很了解。58.6%公众和50%以上的希望工程捐赠者认为希望工程的组织者是政府部门。受助生家长中更是有51.0%不知道希望工程组织者的性质,36.8%认为是政府教育部门所为,只有12.1%的家长知道希望工程是民间组织所为。⑦
NGO经费紧张工作受限。经费紧张是NGO普遍遇到的问题之一。NGO融资渠道单一,主要靠社会捐赠,而且由于目前的社会认同度不高,限制了其能够募集到的资金数目,再加上NGO内部缺乏分工,各自为战,各NGO能够分到的社会资金就更少。经费不足直接导致其缺乏足够的物质条件,难以更好的开展工作。囿于资金上的限制,NGO难以吸引到高水平专业人才,更难以承担其高额的工资待遇,导致其内部员工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过快,结构不稳定,影响整体运作水平的提升。
新时期政府与NGO合作扶贫的实践路径
完善NGO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立法机构应尽快出台NGO基本法,政府要完善专项法规体系,改革有关NGO登记方面的限制政策,给予NGO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出台有关NGO员工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从人事体制上保证NGO人力资源的政策保障。⑧除了出台针对NGO的法律法规外,还要对NGO与政府合作扶贫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NGO的合法权益。合作扶贫,强调政府与NGO处于平等地位进行协商。但政府因其拥有极强约束力的公权力,而NGO则没有强制性权利做后盾,实质上很难做到真正的平等。如果二者一旦发生冲突,NGO必然处于劣势地位,只能寻求法律的帮助。因此,建立政府与NGO合作扶贫的制度保障,是实现合作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
增强NGO自身的实力。NGO不成熟和欠发达,制约其在扶贫中发挥关键性作用。NGO要与政府处于平等地位进行合作扶贫,就要努力增强自身的实力。一方面,NGO要解决人才资源短缺的问题。一是要吸收高素质的志愿者,根据社会的现实需求,设计好的项目,吸引高素质的志愿人员参与;二是要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提升成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三是要积极鼓励国内NGO与国外NGO开展技术交流,学习他国先进经验。另一方面,NGO还应加强与政府和社会各领域的信息交流,培养交流技巧,建立互惠规范,培育信任和合作,这样不仅能够扩大影响,提升社会认同度,还能提升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募集到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与此同时,政府应积极为NGO创造条件,促进其发展,帮助其提高扶贫能力。
健全竞争性购买制度。合作扶贫实行NGO参与政府的竞争性购买制度。即由政府提前明确扶贫的对象、质量要求和标准,由NGO投标承包,中标后与政府签订承包合同开展扶贫行动。具体实施中要坚持五个原则:一是契约原则,即政府与NGO之间是平等的契约关系。二是竞争原则,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NGO通过投标进行竞争,以竞争来提高政府与NGO的运作效能。三是参与程序公开透明原则,具体表现在招投标程序的设计、执行以及信息发布等方面。四是第三方监督评估原则,由于政府是扶贫行动的主要筹划者,NGO是扶贫行动的实际操作者,双方都不适合做评估,由第三方进行监督评估,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五是共赢原则,扶贫行动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这是政府、NGO与贫困群体的共同利益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