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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公共治理中的公民参与(3)

当前中国公民参与公共治理面临的障碍

国家管制社会的治理模式尚未发生根本变化,导致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空间小,形式化的参与多过实质性的参与。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家治理中的计划色彩逐渐褪淡,但时至今日,国家管制社会的模式尚未从根本上扭转,我们处处可以看到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干预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政府手中还掌握有大量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审批权,不仅企业的注册登记要审批,经营范围要审批,甚至连投资规模这种市场份内的事情也要审批,等等。在很多情况下,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增加了政府的负担,也使政府的决策受到过多的非决策因素的影响而难以科学化,执行效率因此受到影响。由于政府包揽了太多不该由自己承担的事务,当事情处理不好时,民众自然将责任归究于政府,甚至对政府产生怨恨,政府不由自主地被卷入矛盾的漩涡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无法以“裁决者”的角色主持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终导致官民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加重国家治理的成本。此外,由于政府对公共事务大包大揽,必然阻碍公民社会的发育,挤压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空间。即使在国家治理框架中存在一定的公民参与渠道(如民意代表选举及参政议政、听证会、各种征求意见等),但由于没有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多元治理的重要性,公民诉求表达后往往得不到国家的应有重视,人们普遍有“被安排”的感觉,认为形式上的参与多于实质上的参与。

政府缺乏透明度,导致公民参与所需要的信息不足。在管制式治理模式下,政府运作必然会带有较大的神秘性和封闭性,缺乏透明度,如决策过程和决策信息不公开存在“黑箱”操作,使公民缺乏必要的信息参与公共决策,制约了参与能力的提高。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与平衡,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只有掌握了充分信息情况下的参与才能对决策进行实质性的影响,否则只能停留于不着边际的宏观议论层次而难以引起决策者的重视。在政策执行方面亦如此,由于公民不知道公共政策的执行程序和标准,也就难以为执法主体提供清楚可靠的执法所需要的信息,难以对执法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公民的参与意识不足。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度,皇权主义思想比较严重,人民对国家有强烈的依赖意识。再加上中国没有经历过像西方那样的现代启蒙主义运动,导致公民社会发育不良,公民的公共意识不足,参与意识不浓,人们头脑中多有“各人自扫门前雪,别管他人瓦上霜”的观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管闲事”是很多人对公共生活的一种处事之道。而在一个公民社会发育健全的国家,人们会乐于管闲事。正是好管闲事的习性,使很多西方人热衷于参与公共事务治理。这除了与民族性、宗教信仰、文化传统有关外,还与现代启蒙主义的洗礼密不可分。可以这样说,现代启蒙运动对于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公民意识的成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制度供给不足,难以激发公民的参与热情,不利于规范和保障公民的参与行为。例如在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中,只有在明确产权的情况下,公民才会有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因为他们知道,没有良好的公共秩序,最终会使自身物业的保值增值受到影响。因此,产权的界定就显得非常重要,而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国家的最重要职能之一。然而,现有我国法律对城市社区公共物业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空白和模糊的地带,或者即使有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但由于宣传不到位使业主不知情,从而影响了他们参与社区事务治理的积极性。农村公共事务治理中村民的参与热情不高也与产权制度有关。此外,现有制度安排中也没有清晰界定不同类型的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以及对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公民权利予以明确的保障(如禁止打击报复等),从而使公民不敢大胆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来。

完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对策

改变管制式的公共治理模式,形成多元主体共治和彼此良性互动的治理格局。传统管控式治理模式难以改变的根本原因是公权力对社会的不信任,担心放松控制会威胁到公权力的合法性。管控式治理模式难以改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认为公民的素质不高,没有能力参与公共事务治理。前面说过,参与能力的高低与信息是否对称和政府的透明度有关,此外,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成长。没有哪一个国家是等到公民完全成熟后才让他们参与治理的。你不让公民参与,他们永远也不可能成熟。事实也确实如此,现在一些地方正在进行公民参与的改革试点,如公民参与政府财政预算的制定(如浙江温岭),刚开始参与预算决策的民众多从自身利益的角色考虑预算项目的安排,但逐渐地他们也学会了站在全局利益的高度去衡量预算项目,表现出了较好的公共意识和素养。当然,学习的过程中是一个互动的过程,需要政府有关方面对实践过程进行规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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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玲玲]
标签: 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