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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公共治理中的公民参与(2)

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形式

公民参与公共治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参与公权力主导的治理行动,二是自主进行的公共治理行动。

参与公权力主导的治理行动。一是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包括参与公共政策议题设定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宪法规定公民有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和控告不法行为的权利。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议题设定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个人或联名直接向国家机关,或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建议国家机关制定某项政策等等。当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所提出的意见被国家有关机关采纳时,实际上就使个人的意志上升到了国家的意志,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二是参与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共政策的过程中会面临大量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以及资源方面的限制,使完全依赖国家机关进行执法将面临巨大的成本而变得不可能或者即使可能也会变得毫无意义。而公民的参与正可以弥补这些不足,使法律的执行变得可行。没有一个高度发达的公民社会和具有高度公共意识的公民的参与,再好的公共政策都可能不会产生积极的效果或者效果大打折扣。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的形式包括:向具有执法权的国家机关提供执法过程所需要的信息;帮助执法机关执行法律,如向国家机关提供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便利;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等等。

自主进行的公共治理行动。一是参与社区或局部公共事务的集体治理。一般来说,普遍性的公共物品和公共事务适合由政府提供,因为它可以通过税收的形式解决“搭便车”的问题。但社区性的和局部性的公共事务治理却更适合由公民自主协商解决。在中国的新型城市社区,存在着大量的社区公共事务,如社区公共物业的维护和使用、社区公共秩序、社区公共卫生、社区邻里关系调节等,这些都需要由社区居民进行自主治理。对这类公共事务,如果由国家出面进行治理将会存在严重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在国外,社区自治非常普遍,如在美国也有类似于中国“居委会”这样的组织(有各种各样的称谓),它们拥有高度的自治权,根据经社区居民半数以上多数通过的社区自治章程处理社区内的公共事务。

二是提供国家无力和市场不愿意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这类公共服务主要有:重大社会活动如大型体育赛事、集会和其他群众性活动所需要的志愿服务,以及重大自然灾害所需要的救助和志愿服务;需要大量公民参与的某些公共事务治理,如垃圾分类处理、禁烟、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宣传和行动;监督公职人员廉洁奉公;某些特殊的公共服务。类似于特定族群关系的维护和族群融合、个性化的安老健康和心理咨询等,如果由国家来提供将会面临知识和制度的短缺等而难以实施,而公民参与则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三是为抵制市场扩张和公权力的不当使用对社会和公民造成的伤害而采取的社会保护运动。根据波兰尼的“双向运动”理论,一个完全自我调节的市场经济是从来不存在的,一部现代化的历史就是一部“双向运动”的历史,即市场的不断扩张以及它所遭遇的反向运动(即把市场的扩张控制在某种确定方向上)。典型的例子是市场的扩张造成对环境的破坏,使人们自发起来抵制甚至爆发大规模的环境保护运动,最后由国家公权力出面进行干预,出台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从而在市场与环境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获得某种程度的平衡。有时公权力的不当行使也可能伤害到公共利益,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一部西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也可以说是一部公民抵制公权力扩张的历史。正是一次次的社会抗争(如抗税运动)使国家治理结构逐渐得到改进,公权力越来越受到制度的约束而变得有所收敛。当前中国所面临的国家治理困境与西方的历史多少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严重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地污染等正是一个真实的写照。中国式的社会保护运动目前已初露端倪,如发生在不久前的怒江水电站项目工程就因大量的NGO群起反对而暂缓建设,众多的化工项目也因群众的抵制而中止,显示出了社会保护运动对于抵制利润至上价值的威力。此外,面对公权力的不当使用而出现的抗争在中国也不再是司空见怪,如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众性事件等。可以说,一场中国式的社会保护运动正方兴未艾。从历史的高度来看,它们未必是坏事,反而有利于遏制市场对社会资源的无度掠夺和公权力的不当使用,是国家走向良治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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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玲玲]
标签: 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