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组如何操作的呢?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严格按照《组织法》要求,所有村民代表共同参加进行讨论,通过多数决来决定规则。体现了组织法的精神,重大事务一事一议。在民主参与强的村庄,这种办法较为普遍,甚至还要签字画押。另一种方法,是村组长为主制定分配规则,他们掌握着集体资源分配的主动权,他们的想法可以直接影响村庄多数人的意志,甚至使其不敢表达不同意见。多数决和村民自治只是一种表面形式,分配规则主要是村干部决定的。面对征地补偿款等巨大的利益,村组干部越是黑箱操作越可以以权谋私。
村组讨论村民资格的时候,排斥农嫁女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讨论中争议最大的不是空挂户的军人、大学生,也不是劳改犯、失踪人员,因为,对于前几类人政策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而是结婚和离异的妇女。不少人坚持:出嫁的女儿留在村里是不可以享有村民待遇的,一个家庭只能男娶女嫁,有儿子的家庭女儿留在村里,绝不能享有村民待遇。纯女户只能有一个女儿招婿,以免打架。有儿有女户的女儿就不要再招婿了,男孩女孩都留下来宅基地不够。也有的提出离婚留在村里的媳妇也不能给,她离婚了就失去了村民资格。总之,经过村民代表讨论,所有的儿子儿媳及其子女都理所当然享有村民待遇,而离异、丧偶、和招婿上门的妇女连村民资格都没有。村民理直气壮地说:这是千百年的老规矩;男娶女嫁天经地义,丈夫在哪媳妇就在哪,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村庄分配资源也不能破了老规矩,如果只进不出,村庄人口就会膨胀,人地就会发生冲突。
城镇化过程中性别与婚姻成为分配资源的重要因素
由于按照男娶女嫁确定村民资格和村民待遇,使得城镇化对于农村男女的意义迥然不同。城镇化对于大多村男性是个福音,特别是那些儿子户,能得到几乎一生劳动难以得到的资金,可以说一夜暴富。而对于婚姻变动妇女却是灭顶之灾,她们原本有属于自己的地,却失去了征地补偿款,她们本来在村里居住,却没有资格分配房屋,成为地地道道的赤贫阶层。导致这一切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她们的能力和素质,而是因为她们的性别和婚姻。
城镇化在领导干部的心中一直是打破城乡差距、推进经济迅速发展的神话,似乎一旦推进了城镇化,农民转化为市民,农民的日子就好过了,包括农村妇女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我们都在做着城镇化的中国梦,在瞻望前景的时候,我们常常关注了城镇化的最终结果,而忽视了这个艰难的转化过程,忽视了城镇化过程中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忽视了同一农民阶层隐含着的性别分层问题。已经发生的事实一次次告诉我们:公平的分配规则与做大蛋糕同样重要,如果不能制定公平的规则,城镇化对于上千万婚姻变动的妇女就会是一场灾难,蛋糕越大性别分层愈会加剧,男女之间的差距就会越大。2010年全国妇联第三次妇女地位的调查结果也证实了这点。2000年我国城镇人口占37%,十年之后城镇人口增长了13个点,达到50%;与此同时,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也由2000年的9.2%上升到2010年的21%,增加了11.8%,同年,农村妇女无地的比例高于男性9.1个百分点。城镇化不但没有缩小男女之间的收入差距,反而把性别分层拉大了,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非但没有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而减少,而是与城镇化的发展同步增长,变得越来越突出和严重。
由此可见,当性别平等没有纳入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或者说,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忽视了对弱势人群带来的影响,包括对于性别带来的影响。性别权利的内核就会被掏空,妇女的权益就不能得到保障,就会使得基本国策有名无实,束之高阁。这就需要我们在制定国家发展战略的时候,要预先对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积极主动采取对策减少社会问题的发生。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