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学德:所谓“体制”,从政治学和社会学角度来讲,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的总称,如领导体制、管理体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体制”通常是指“制度”形之于外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形式,是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事务的规范体系。“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制度指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制度规范体系,狭义的制度则是指一个社会、一个组织或一个单位所制定的要求其成员所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就惩治预防腐败的“制度”而言,它既包括执政党党章及各种党规党法所规定的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也包括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要求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及社会成员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的作用,“制度”决定“体制”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则受“制度”的制约。同时,“体制”则起着重要的制约性和影响性作用,它一方面对行为主体(人或机构、组织)产生制约和影响作用,另一方面又对“制度”作用的发挥和“机制”功能的体现产生制约和影响作用。
“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运作原理,生物学上的“机制”是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后来人们将“机制”一词引入经济学、社会学研究领域。从社会学角度讲,“机制”是泛指一个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如: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用人机制等。与“体制”和“制度”相比,“机制”是能动的、功能性的。“体制”与“机制”不可分离,且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一定的“体制”必然具有一定的功能和机制,而一定的“机制”也必须依存于一定的体制。从治理腐败角度来讲,建立有效的惩治预防腐败机制,对于有效遏制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这就是为什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并且“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反腐倡廉、惩治和预防腐败,最终就是要建立起一套惩治预防腐败的科学“制度”、一种惩治预防腐败的科学“体制”,以及形成一种与科学的“制度、体制”相联系、相适应的惩治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
记者:请您结合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谈谈如何推进和实现惩治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制度的创新?
郭学德: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领域极为广泛、包含内容极为丰富的问题。
首先是惩治预防腐败“体制”的创新。惩治预防腐败“体制”包括许多内容,如纪检监察领导体制、权力监督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以及财政管理体制、金融管理体制、投资管理体制,等等。现实中之所以存在大量的腐败现象并且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和治理,除了其他方面的原因之外,还与当前现行的惩治预防腐败的“体制”不科学有关。因此,要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就必须实现反腐倡廉建设“领导体制”和“权力监督体制”的创新。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已经作出了部署。以纪检监察领导体制改革创新为例,其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变过去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为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创新内容包括: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由上级纪委提名,由上级纪委会同上级组织部门联合考察确定;在查办腐败案件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进一步增强纪委的独立性、权威性;探索实行省级以下纪检监察垂直领导体制,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