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权力的权力限度、范围仍未完全厘清
“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权力最大的制约力量来自人民,马克思主义性质的政党和国家政权理应最重视公共权力的人民性属性。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最为看重和肯定的是它的一系列民主实验,即普遍选举制度、公职人员问责制或随时罢免制度,以及社会自治制度,因为这些措施扫除了“国家事务的神秘性和特殊性这一整套骗局”,使所有的公职不再归一个“特殊阶层所私有”,以社会勤务员代替了“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概言之,巴黎公社实现了广大人民的政治参与,以及对国家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有效监督,从而提供了一条可以防止国家公权力及其主体从社会公仆异化为社会主人的可行路径。进而言之,马克思提出了“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和“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根本解决思路,即国家公权力回归社会和人民。马克思认为这是公权力的必然归宿,也是根本铲除公权力异化的必然要求。
“以权力制约权力”。将“绝对权力”拆解分立,也是制约公权力的重要路径。就中国实际而言,权力分立首先要确定公权力的职能范围,把一些权力下放给市场、社会和公民,特别是要大力提升社会自主性。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当前中国公权力的权力限度、范围仍未完全厘清,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中国政府正在向“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的目标进行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将有助于减少公权力异化现象的发生。其次,在公权力“自律”的基础上赋予其他主体对公权力的监督权。邓小平十分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受监督,要使公权力“一怕党,二怕群众,三怕民主党派”。他还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以法治制约权力”。法治对公权力的约束最为刚性,它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给公权力设置了“高压线”,为国家公职人员套上了权力“紧箍咒”,是规范公权力运行,约束公职人员用权行为的有效机制之一。法治不同于法制,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公权力与法人、自然人一样,都要置身于法律的框架之下,法律不仅仅用于治理经济和社会,同时也是规范、指导和约束公权力主体的工具。这既包括通过法律文本对公权力的权与责进行明确规定,也包括以法律手段实行严格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规范权力运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这些改革举措的根本目的都是要维护人民权益,保证公权力的人民性属性,用“法”防范和矫正公权力异化。
对于中国来说,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进一步限制日益膨胀的公权力,首先需要克服来自思想观念的束缚和利益固化的阻碍。改革发展到今天,排斥制度创新的理论观念与在改革过程中仰仗公共权力或资源而获得既得利益的部门和群体,业已结成互为奥援的“利益共同体”。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在深化改革问题上,一些思想观念障碍往往不是来自体制外而是来自体制内”。改革之路既阻且长,要求执政党进一步解放思想,有自我革新、“自己拿起手术刀”的勇气和胸怀。邓小平在1986年提出,政治改革同经济改革是互动的关系,“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改革的成败是由政治层面、而非经济层面来决定的,“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否取得成功,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可以认为,中国接下来的改革将更加走向“政治化”,能否以新一轮反腐作为推动政治改革、建设“民主中国”和“法治中国”的突破口,值得关切。而最重要的是,要让民众看到希望。
(作者为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
责编/袁静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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