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系统活力:营造良性生态,发展合作关系
在政府引导、社会协同之下,可以在各种不同类型的组织之间建立一种重叠强度低的组织生态,即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广泛的合作关系,构建健康、开放的社会组织生态系统。
首先,应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共存与合作,应在现代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起合作体制。现代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基础在于政府与社会组织都是具有公共性的组织,能够共享公共性价值,因而在很多涉及公共性话题的领域中可相互协作,共同行动。这种合作体制主要是社会组织反哺公权力和社会力量的一种国家制度,强调的是行政公共性乃至政治公共性对社会公共性的包容、共存、共生与共荣。具体来说:一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求上的合作体制,主要是基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各种外包项目,形成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围绕公共服务供给所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及相应的制度形式;二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政策制定及执行上的合作体制,主要是在各级政府推进政策民主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合理化进程中,社会组织利用其广泛的民意基础和深厚的专业基础,发挥政策倡导功能,积极影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三是,公共部门与社会组织在相关政治话题上协商互动、联合行动等合作体制。
其次,社会组织之间应针对共同的社会问题,搭建共治的合作平台。可以在同一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之间建立一种跨地区的合作平台,以进行资源共享、信息传递、合作互动、交流展示。
再次,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应建立公共参与的合作机制。尽管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彼此之间有很大不同,但一般而言,社会组织作为一种自愿结合的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会员制、志愿者制度等形式形成广泛和开放的公众参与机制,以实现公众规范有序的社会参与,切实保障利益表达和民生诉求平台的畅通无碍,增加社会成员对中国改革目标的认同与支持,并通过信息公开、财务透明等接受来自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社会监督。
最后,社会组织与其他主体之间建立一种网络化合作模式。网络化合作模式是协同基础上形成的更高程度的多元化合作体系。利用各自资源优势相互协作,以实现共同追求的公共价值。社会组织的网络化合作模式强调的是社会组织作为网络化合作的参与方之一,在与政府、企业等其它相关组织的深度合作中创造社会组织特色的网络化组织(群),这种组织(群)以项目为导向,以契约为连结基础,以跨部门协商、共同参与和共同行动为基本行为模式,努力实现公共利益、协调互动和互利互惠。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责编/刘赫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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