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的实施问题
许先生认为,我国宪法基本上得到了实施。但是不可否认,宪法的实施及相关制度,确实尚不完备。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宪法不进入诉讼领域。许先生主张,宪法同其他法规范一样,都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何况宪法乃是根本的行为准则,理应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尺。为此,他建议,我国应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使宪法更好地发挥作用。二是我国迄今还缺乏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许先生指出,从历史上看,这是有教训的。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除了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之外,别无其它具体措施。正是因为缺乏健全的制度保证,所以后来抵挡不了“文革”的发生。1982年宪法有所进步,保留了原来规定的由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的职权,同时又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1982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也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部、委的命令、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报告。这就有助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定。许先生认为,保障宪法的实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机制,有多种模式可供选用。考虑到中国的具体国情,他建议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以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从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落到实处,并提出具体的设想与建议,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
■主张人权条款入宪
许先生主张人权条款入宪,即现行宪法应使用人权这个名词。至于人权的具体内容则早已在新中国的多个宪法性文件中存在。宪法中一直使用的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而没有使用“人权”。1987年,许先生承担了“人权思想与人权制度完善”国家社科项目,组织课题组进行人权理论的研究,主编了《人权思想与人权立法》,这本书对人权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学术影响。许先生主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在人权研究领域要解放思想,承认其普遍性价值,没有必要非要摒弃它不可。全国人大接纳了此项建议,通过为宪法第24条修正案。
■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理解
许先生认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它和立法上的平等不同。公民在立法上是很难平等的。有人认为,它既是执法原则,又是立法原则,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此外,还有其他的因素使公民在立法上不可能完全平等。法律只能反映和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所以,人民同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在立法上是不能讲平等的。然而,国家的法律颁布后,在贯彻执行当中,对所有公民都应当讲平等。因为只有严格依法办事,不论对什么人都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才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半个多世纪的学术生涯中,许先生在宪法学领域提出的诸多独特的学术思想和观点,推动了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推动了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