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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宪法学开新立言

——许崇德先生的宪法学著述与贡献

  

     

许崇德先生和他的部分宪法学著作

最近,新中国宪法学的重要奠基人之一——许崇德先生去世了,他的去世无疑是法学界的一大损失。许先生的学术生涯历经半个多世纪,他参与了新中国自1954年宪法以来的历部宪法的起草和修改过程,见证了新中国宪法发展演变的历史。他在宪法学领域著述颇多,1962年参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义》,是一本比较系统的宪法学教材。1982年他与何华辉教授合写了《宪法与民主制度》、《分权学说》等,此后又主编了《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宪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宪法知识丛书》等多部著作,提出了许多有影响的学术观点。

■对宪法本质的界定

宪法的本质是什么?许先生提出,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许先生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法所表现的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当然也是如此。但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时候,必须顾及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所谓政治力量对比,首先是指阶级力量对比。但它不是唯一的,政治力量对比应比阶级力量对比的含义更为广阔。如果只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考察和说明宪法的本质,忽视其他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对宪法的重大影响,未免把宪法的本质问题过于简单化。

■认为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的序言是否和条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在我国的宪法学界有不同意见。许先生认为,宪法序言应该跟条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违背宪法序言就是违宪。这是因为:第一,宪法是一个整体,决不能把宪法分割成有效力的部分和没有效力的部分。全国人大在通过宪法时,从整体上赋予了宪法以最高法律效力。作为宪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序言当然不能脱离有效的宪法整体而成为没有法律效力的独立体。第二,如果宪法序言的内容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基本路线以及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就会失去宪法保障。第三,宪法序言相对其他条文来说,具有指导性意义。只有掌握序言的精神实质,才能深刻了解每个条文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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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妍]
标签: 中国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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