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宪法条文应具明确性
1979年,许先生曾专门比较了1954年、1975年、1978年宪法规范结构及其规范表述,提出了宪法规范应具备显明性的观点。为此,需注意:(1)应采用精确的法律名词,而不要任意使用政治术语和文学词汇;(2)国家或者公民凡是应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都必须作出明确的许诺和要求,而不是用争取或者劝说的语气来写条文;(3)要根据客观实践提出的要求,使规范日臻严密,更加明确起来;(4)留待普通法律解决的问题,要顾及我国立法的实际状况,而不要都用“依法……”一笔带过。凡是宪法条文采用“依法……”方式的,在实际中必须有法可依。如果事实上无法可依,或虽然有法,但实际上已经废置,或需修改后才可依循,则宁可用其他的方法处理。
■关于国家主席的设置
由于历史原因,1975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设置。许先生认为,设置国家主席完全适合中国国情,是中国特色在政治制度方面的鲜明体现。1977年他即提出应当恢复设置国家主席。他曾在1980年写过《关于我国元首的理解》,在1981年写过《国家元首初探》等文章,1982年底还出版了著作《国家元首》,对国家元首的性质、地位做了系统的阐述。许先生撰文系统地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相当于国家元首,主张应明确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他的关于宪法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可以“进行国事活动”的观点被吸纳在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之中。
■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1999年修改现行宪法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如何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许先生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1)宪法是根本法,与其他一般的法不同。(2)宪法和法律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表现,而宪法所体现的是党的最重要的主张和人民的最根本的意志。(3)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如果宪法受到了损害,那就是损害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无异于动摇了国家的根基。因此,依法治国首先应是依宪治国,宪法是依宪治国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