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专家证人拥有专门的知识、能力或者经验,在刑事司法中越来越注重证据说话的今天,建立专家证人制度是适应刑事司法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需要。我国当前建立专家证人制度的基本思路为:一是明确专家证人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专家证人的选任和作证程序,三是明确专家证人的权利义务。
【关键词】专家证人制度 必要性 基本思路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的此项规定为新增加的条款,确立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这是对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重大突破。但是,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专家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和详细,对专家证人的资格、选任、责任和义务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其相对于鉴定人制度来说仍然处于辅助性的地位。当前我国需要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弊端做更进一步的探讨,进一步构建全面、合理的专家证人制度,从而对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产生良好的推动作用。
推进刑事司法文明化需要建立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内的专业知识和一定实践中的经验,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断、得出结论的法律活动。专家证人是那些具有一般的普通人所不具备的专长或者特定知识的专业人才。法官审判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对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作为依据,相关证据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事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或者罪重等问题,是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关键所在。但是,大多数法官仅仅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对各种证据的认定往往无能为力,给刑事诉讼活动带来了重大挑战。为此,随着刑事司法审判活动中民主化、科学化、文明化程度的提高,随着越来越多的证据需要拥有专门知识的人才能作出准确的鉴定,刑事审判需要更多的专家证人的介入。
在我国没有建立专家证人出庭制度之前,鉴定人制度在证据的鉴定中处于垄断地位。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推进,之前的鉴定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更加暴露出来。比如,中国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并没有考量的统一标准,相关鉴定机构的设立亦非常混乱,加之鉴定人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在法庭上由于质证程序的缺陷而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这就需要我们对鉴定人制度进行改革。为此,我国立法者充分听取了法律界专家的意见建议,借鉴普通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对我国的刑事鉴定制度进行了完善,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其中对专家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正式得以确立。
综上,专家证人是指为了解决案件争议的事实,由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聘请,或者由法庭指定的,通过其具备的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或经验,就证据或事实争点提供意见,从而使法官作出正确判断的证人。
刑事司法中专家证人制度的特征
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专家证人制度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内容的客观性。在通常情况下,专家证人的鉴定意见能够证明对象的真实情形,不会因为专家证人对被证明对象的认识和态度而产生歪曲、虚假,同时也不会因为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人的影响而导致专家证据内容的改变。正是由于专家证人提供的对鉴定意见内容的客观性,或者直接对证明对象提供专业的意见,从而使专家证人的意见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程序启动的灵活性。在法庭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向法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这就是说,是否启动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对何种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均由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自行决定。启动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灵活性,这就在形式上赋予了控辩双方平等的举证权利,有利于及时案件事实的真相。
第三,专家证人的被动性。专家证人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并不知道要到庭作证,他们是事后才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涉及到某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而无法作出判断,需要通过专家证人在特定领域之内的经验和知识提出意见。专家证人按照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选任而被动地到庭作证,这也是一般证人和专家证人的一项重要区别。一般的证人是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被相关人员选任的专家证人因故不能出庭作证,是可以被其他专家替代的。
刑事司法中专家证人制度的价值
专家证人制度的意义与价值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专家证人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遇到的专业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法官由于知识上的欠缺而无从对证据作出判断,使案件的审理陷入“僵局”。在那些较为复杂的、需要作出相应专业鉴定的案件中,通过当事人选任或者聘请专家证人对案件中的证据作出相应意见,能够在诉讼程序上充分保障当事人对诉讼抗辩权的行使,这无疑有利于平衡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专家证人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的质疑权、询问权、质证权、辩护权等得到有效行使,同时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合理、公正的裁判,从实体上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第二,专家证人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案件审理周期的长短是司法效率的重要体现,无论是对于当事人来说,还是对国家来说,对案件迅速裁判对于刑事司法活动至关重要,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国家不愿意以更多的时间审理案件,否则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也都不愿意官司旷日持久,而是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在保证其公正性的前提下,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司法裁决。在刑事司法中构建专家证人制度,有利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司法审判人员克服自身的知识缺陷而对案件作出合理公正的裁判,实现司法公正。与此同时,如果在案件审理中遇到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对证据作出判断之时,如果没有建立相应的专家证人制度,就无法及时终结案件,从而延长案件的审理周期,降低司法效率。刑事司法活动中建立专家证人制度,能够避免案件的久拖不决。比如,在刑事诉讼中由相关人员作出DNA鉴定意见,不仅能够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而且由于DNA鉴定往往能够真实反映事实,能够使案件得到迅速裁决,有效提升司法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