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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律学兴衰之我见(3)

复兴阶段—明清

明代姚江学派被认为是阳儒阴释,学风帖括,但律学却未受不良影响,这与朝廷重视法律不无关系。《大明律》有《讲读律令》条;明嘉靖之后,皇帝多不理政事,朝廷束缚渐松,有利于律学发展。官方《律令直解》开明代注律之端,私家注律则是大家辈出,如唐枢《法缀》,收录洪武至嘉靖年间的律令典章及法律著作47部;陆柬《读律管见》曾被《大明律例附解》、《大清律辑注》(沈之奇)、《读律存疑》(薛允升)等所引用;王樵积数十年司法实践之经验,并采诸家之长而撰写的《读律笺释》,既详细又准确,不仅堪称明代中期以后异军突起之私家注律的代表作,且被后世律学奉为圭臬;王肯堂的《明律笺释》以家学位渊源,并汲取名人注律的精华,位明代权威性解律之作;此外,何广《律解辫疑》、张楷《律条疏议》(或称《明律疏议》)、雷梦麟《读律琐言》、孙存《明律读法》等不仅是明代官方重视的作品,还直接为清代律学所承继,为清朝私家注律的昌盛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由于专制主义和士人兴趣的淡漠,律学在明代并未真正中兴起来。

清代较之明朝,情况大有不同,是律学的复兴时代。在清初,经世致用的学风回归,史学、经学、小学、金石学等学科蓬勃发展,律学也获得了发展机会。而清代盛行的考据学直接催生了《大清律例通考》、《读律存疑》等。此外,杜贵墀《汉律辑证》、沈家本《汉律拾遗》、程树德《汉律考》等也可以看做考据的结果。清朝前期继承了明律“讲读律令”的规定,也极大地推动了律学的发展,涌现出了王明德、沈之奇、吴坛、薛允升这样的律学大家。

在方法和成就上,清代律学也远超前朝,如应用律学、律史学、比较律学以及古律的考证等都成绩卓著。一批堪称经典的律学著作如王明德《读律佩觿》、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吴坛《大清律例通考》、薛允升《读律存疑》都诞生于这一时期。这一切使得清朝律学成为中国历史上继魏晋、汉唐以后,律学发展中的又一个高峰。但是由于清代文字狱盛行,造成了学术界万马齐喑的衰败,学术经清初至乾隆嘉庆时转为考据为主,针砭时政的言论被认为是诽谤朝政,文人多以隐晦的方法表达个人的政见,比如薛允升《唐明律合编》通过《大明律》与《唐律疏议》的比较,证明明律虽追求字数之间胜于唐律,实则离唐律之质甚远。沈家本《法学盛衰说》认为我国法学战国最盛,至秦而衰,汉代复盛,历晋北齐、隋唐宋诸代,至元而衰,明清则为法学的衰世。这里的法学主要指律学。程树德也认为有清一代经学词章远轶前轨,独律学缺焉不讲,以至于四库全书按语中说“刑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

然而,清代真的不尚刑吗?清代仿效明律也在《大清律》中规定“讲读律令条”,雍正时期还将李卫、田文镜编写的“州县事宜”作为《钦颁州县事宜》颁布,供地方管理学习政务处理。《钦颁州县事宜》中有“讲读律条”的内容。清统治者并非不尚刑,只是阳奉德而阴奉刑。因为清朝是异族统治中原,为证明自己奉华夏衣钵,在治国方略上效法汉唐“德礼为政教之本”。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律学经过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承担着阐明立法意图,辨析法意,解释法律术语和原则,力求用有限的法律条文,规范多样的社会关系。律学要发达,必须要有生长的土壤,成文法具有一定规模构成律学赖以生存的前提;其次,律学受所处政治气候的影响,在政治允许的空间甚至是缝隙里才能有所成长;最后,律学也要适应社会需求不停地进行变革,才能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

【注释】

①何勤华:“秦汉律学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第123页。

②刘笃才:“论张斐的法律思想”,《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151页。

③何勤华:“唐代律学的创新及其文化价值”,《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3期,第53页。

④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31页。

责编/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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