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于唐朝
唐朝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学风开放,学术发达,律学昌盛,具有国际化特点。律学研究的目的开启新的转向,律学家们所关注的事解决僵化的律典与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不再是以经学理论诠释法律。他们力图阐释国家的立法意图,概括国家的法律原则,注释法律的概念术语,评论条文的源流得失,以提高司法官吏的办案能力和用法的准确性,避免失轻失重。《唐律疏议》的制定以及长孙无忌等奉旨对它所作的逐条疏解,既显示了立法技术的成熟,也反映了唐代律学的新成就。
唐律是指以《唐律疏议》为核心的唐朝法律制度。它凝聚了中国数千年来历代统治者对礼与法的思考、对法律作用的理解、对前代立法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和对完美法律的不懈追求,它集汉魏晋律学之大成,完美展现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特点,对中国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成为封建法律的杰出代表。它是现存最早而又最为严谨的律学著作,以疏附于律文之后,是唐人在总结魏晋注释律学的基础上的一大创造,它便于执法者领会律意,避免在实施中出现偏颇。由此可见,《唐律疏议》仍为一部官方编纂的律学著作。它既有对于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与名词术语的规范性解释,也有对实际操作中可能发生的问题的预见和处理。在注释方法上,融合文理、史源于一炉,在文字上也符合明白晓畅的要求。它的完成不仅为断狱者提供了引疏分析的依据,还给科举明法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唐律疏议》以其综合性、准确性和协调性为特点,成为封建法典的典范。尽管唐代私家律学作品没有流传下来,但在日本却有令人惊喜成果。唐代时律学作品跟私家律学作品一起传入日本,据庆应大学的利光三津夫教授研究,传入日本的私家律书共计十五种,如《张氏注》、《宋氏注》、《简氏注》、《曹氏注》、《杨书》、《夫书》、《唐问答》、《附释》、《杂律义》、《唐律释》、《律疏骨梗录》等十一种,③另有《栗氏注》、《唐答》、《唐云》、《唐律集解》四种疑似唐代律学作品。据此,当时的日本学者(律学家)编纂了《律集解》、《令义解》、《令集解》等,并制定了《大宝令》、《养老令》等法律,推动了日本的国家管理能力和社会发展。
日本在大学寮设置律博士、助学博士,专门培养律令学专家,这些专家仿照唐朝的律学家的方法编纂的律学著作还有《神祇令和解》、《五断简》、《古记》、《令释》、《迹记》、《穴记》等。张鷟《龙筋凤髓判》和白居易的判词的水平很高,则从侧面反映当时的律学水平可能很高。所以才有了《唐律疏议》这样叹为观止的作品。《唐律疏议》是集体编纂,长孙无忌、李绩、褚遂良、于志宁、柳奭、唐临、段保玄、韩瑗、来济、辛茂将、刘燕客、裴弘献、贾敏行、王怀恪、董雄、路立、石士奎、曹慧果、司马锐等人以《北齐律》、《开皇律》及唐《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吸取历代律学的研究成果编纂而成,其开放的学术气度表现在占了篇幅的80%的律疏集中了历代法律解释学的成果,博采众家所长,引经据典,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对律条逐句解释。
衰微于宋朝
宋朝虽然较为重视法制,要求官员知法守法,尤其在宋神宗变法时大兴律学教育,开设“明法科”,选拔法律专门人才,但是自变法失败以后,律学开始衰微。严禁民间抄写刻印法律,更不准私授律学。南宋时,理学兴起,学术风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讲求实用转向空疏。由于理学主要是阐释抽象的义理,是一种务虚的“心性之学”,恰与“贵在致用”的注释律学相对立。受这种空疏学风的影响,很多文人士子专攻理学,并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于是律学由显学逐渐沦为末学,古代律学总体上呈现大滑坡的趋势。
但由于律学与实践紧密相关,使得以官员身份进行的私家注律得到某种发展,出现了一些对后世颇有影响的释律著作。如宋傅霖的《刑统赋》,以歌赋的形式注释《宋刑统》,手法新颖。孙奭的《律音义》则被视为宋代代表性的律学作品,此外由于宋时较为注重司法实践,法医学较为发达,一些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学著作应时而生,如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棠荫比事》、宋慈的《洗冤集录》。
《折狱龟鉴》是中国第一部汇集历史上有关决狱和司法检验的案例并作出分析评述与总结的著作,表达了作者“尚德缓刑”、“明慎用刑”的主张和对庸官酷吏的憎恨,一本研究中国古代司法的律学著作;《棠荫比事》从执法、断狱、量刑、司法检验等各方面,总结历代司法审判的经验与教训,流传甚广;《洗冤集录》是对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全面总结,由宋慈采撷前人著作中有关法医检验案例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编写而成,既是我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不仅成为南宋办理命案官员的必读之书,而且被后世奉为“金科玉律”,先后被译成朝鲜、日、英、法、德等多国文字,为我国法医学赢得了世界声誉。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