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律学是中国古代法学的集中代表,其滥觞于秦国商鞅变法,历经汉、魏晋、隋唐、宋元、明清等多个阶段成熟、衰微、复兴。律学是对制定法作文字和逻辑上的解释,确保制定法的宣传和实施,借以维护大一统的国家法制与政治统治。它与经学、玄学、理学、考据学相互融合,其发展方向与程度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具有浓厚的官学色彩。
【关键词】律学 发展 衰微 复兴
作为古代中国特有的一门学问,律学主要是从文字、逻辑和技术上对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作详细解释,是中国古代的法学。律学滥觞于秦国商鞅变法,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隋唐集其大成,至宋元而趋向衰落,明清复兴。
萌芽于秦汉时期
商鞅变法为律学产生创造了机会,而律学一经诞生就以官方解释为形式,就打上了文化专制的烙印,成为“法令之所谓”的学问,依附于官府。何勤华教授认为“在秦汉时期的文献中,事实上并无关于律学研究状况的记载,也无‘律学’之用语,对律学研究活动明确作出记述以及‘律学’一词的使用,是魏晋之后的事情。”①但可以说,那个时期虽无律学之名,但确有律学之实。《秦简·法律答问》是一篇比较系统完整的律学作品,多采用问答形式,解释法律一百八十七条,涉及商鞅变法和秦王政时的法令、廷行事等。
秦时权制独断于君,国家统一立法,“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以烧之”,“欲有学法令者,以吏为师”,私人不得解释法律,否则坐以“妄议朝政”。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戛然而止,“法令之书藏于官府,天下之大阨于见闻,斯时朝廷之上方以法为上,而四海之内必有不屑以吏为师,而此学遂衰”。秦代郡县都设有“法吏”,职责是向百姓宣讲法令,其他官吏也需精通法令,良吏与恶吏的区别以是否明法令为标准。
汉承秦制,由萧何整理《九章律》,叔孙通增《傍章律》十八篇,张汤增《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增《朝律》六篇。但汉代律学与秦代截然不同,深受经学影响。武帝之后儒学独尊,经学大兴。改法家之律为儒家之律,是律学的历史使命,所以律学呈现引经注律的鲜明特色。董仲舒是研究《春秋》的经学大师,首创采用“引经决狱”的方式解释法律和审理案件,达到用儒家思想注解、改造法家法律的目的。
西汉时的引经注律主要是依据儒家经典的原则处理案件。经,指儒家经典,包括《诗》、《书》、《礼》、《易》、《春秋》等,东汉经学研究的方法被称为章句之学,用训诂的方法逐字逐词逐句对儒家经典解释,阐释其包含的文意。如郑玄解释《周礼·秋官司寇·士师》:“士师之职,掌国之王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关禁,三曰国禁”阐释到“左右,助也。助刑罚者,助其禁民为非也。宫,王宫也。官,官府也。国,城中也。古之禁尽亡也”。郑玄等人也是用这种注经的方法来注律的,形成“律令章句”,蔚为壮观,《晋书·刑法志》说:“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此时,律学依附于经学。西汉末期,易学(研究《易》的经学)走入谶纬困境,偏重于象数研究,以八卦的卦象和爻的奇偶推测命运吉凶。
发展于魏晋时期
魏晋律学具有玄学特色。曹魏崇尚刑名法术,曹操以严格执法闻名于史。“魏之初霸,术兼名法,傅嘏王粲,校练名理”,玄学本质上是哲学,以老庄注易,而魏晋易学尽废象数之学,偏于义理研究,讲求内在逻辑。从学派渊源上看主要承继老庄哲学,此外还上承法家、名家,“王弼、何晏之文,清峻简约,文质兼备,虽发道家之绪,实与法家言为近者也”。玄学兼宗儒道,采用辩名析理的形名之法。玄学对经学的反动表现在思维上是以逻辑思辨取代了连事比附,表现在方法上是辩名析理代替了文字考证和训诂。魏晋律学摆脱经学束缚,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重视概念,讲求逻辑,辩名析理,就是受到玄学的影响,其代表人物是张斐、杜预。
张斐以《周易》的哲学思想作为律学理论的基础,“立法皆拟《周易》变通之体焉”,“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焉;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可见,他从理的层次探讨法律的内在精神,而理,则是指事务的运动规律,理与律的关系是“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②张斐注重律的整体结构,在《律注表》中针对汉魏律中具律的篇章次序混乱的情况,运用整体与部分的逻辑关系,提出“律始于刑名,所以定罪制也……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各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一举上下之纲领”,刑名篇“自始至终,往而不穷,变化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也”。这些论述充满玄学的韵味,而且注重逻辑关系是名家的学识特点。
张斐使用玄学辩名析理的方法分析律学概念。“夫不能辩名,则不可与言理也;不能定名,则不可与言实也。”所谓“名”即概念,所谓“辩名”即概念分析,张斐《律注表》中对“故”、“失”、“过失”、“谩”、“诈”等二十个法律用语精到的界定就是运用玄学辩名的方法。概念分析的方法显然不同与经学方法,对比郑玄对《周礼·司刺》:“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蠢愚”的注释是“识,审也。不审,若今当仇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遗忘,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刃投射之”,其注释方法是训诂加举例解释。律学受玄学影响,但玄学尚清谈,而律学讲求实用,是现实主义的学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