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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实现(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认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这种模糊性的表述必须转化为法律上的所有权,才能获得保护。

宪法上的所有权与民法上所有权的契合与冲突。现代西方民法中的所有权概念均起源罗马法,表达私人的绝对所有的含义。然而“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的规范并不当然等同于民法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所有权的法律概念应该是以一种高度抽象的方式包含了各种类型的所有权,而不是民法上所有权的特指。如罗尔夫·克尼佩尔教授所言,民法和宪法都规定了不同的所有权概念。⑤二者都调整因物的存在和利用而产生的主体之间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有本质上的差别。宪法上的所有权作为一种与主体紧密关联的资格,为我们公正地享受某些基本权利提供保障。它并无明确具体的客体,而是提纲挈领式的规定:一个人并不因为暂时没有财产而失去宪法上取得、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资格和可能性⑥;民法上的所有权更侧重为单个个体所拥有权利的用益和变价创造活动空间,它的客体指向十分明确,对于一个没有财产的人来说不拥有民法上对该物的所有权。

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宪法上所有权的概念是从民法中借鉴和援引过来的,是对民法所有权的确认和强化,但就法的位阶而言,当代世界各国中,宪法一般均毫无保留地被置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点,在终极意义上为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提供法律基础。宪法上所有权作为一种超验价值存在,而民法上的所有权却可以通过一系列规则找到其成立的根据,如先占、契约、劳动、继承等。宪法上的所有权是充满正义精神的权利,奠定政府存在的基础,而民法上的所有权则是一系列技术规则的集合,旨在证明某一具体财产归谁所有。⑦

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在法律上的转化。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在法律上的转化应体现为宪法上的所有权,具体体现为国家所有权。它保障的对象不是具体的财产权而是客观制度,它所关注的是如何利用国家力量对所有权加以保护,至于私人间所有权如何讨价还价不是宪法上所有权考虑的范围。在宪法层面上,国家与全民并存,并不对立。恰恰是因为全民利益的需要,才有国家存在的必要。⑧不存在超越于全民利益的国家任务,正如自然法以社会契约论来解释国家的存在,因为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一主体可以代表全民。

同样,在《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中规定自然资源的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就本质而言,都是对自然资源宪法上的所有权再次强调,对于具体物权规则的构造并无帮助。正是因为长期以来未能对自然资源宪法上的所有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概念厘清,既降低了宪法所有权效力层次,又牺牲了民法所有权固有的立法结构,最终导致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虚化,无法切实对自然资源占有、利用等行为进行有效调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发展的理论暗示

笼统地将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属到全民、国家名下,不利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将自然资源按照一定标准加以区分并区别调整的思想源远流长,并得到了当代国家的认可。

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的区分。罗马法开创性地以自然资源的属性及用途为标准,将国家所有自然资源进行分类调整。这种对自然资源的分类调整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公产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中法国法尤为明显。《法国民法典》以客体能否为私人所有为标准,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公产”,即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另一类是国家“私产”,即国家机构为了自己类似于私人的私的需求而对自然资源享有的所有权;⑨依照大陆法系国家公产理论,对于划分为国家公产的自然资源来说,首先要确保每个公民可以平等、自由地按照这些自然资源的公共用途对其加以利用,国家在享有管理自然资源国家公产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提供国民使用这类自然资源的义务。而国家私产更注重对所有权权利人的保护,国家私产可以自由进入流通领域,国家可以排他地享有自然资源上的利益。如今,国家公产理论被诸多国家接受并运用在国有自然资源的管理中。

控制所有权与收入所有权的区分。随着所有权理论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把所有权看成是人和人关于物的一种简单关系而非复杂关系的观点是肤浅的。克里斯特曼认为,所有权不应被视为一个把人与财产联系在一起的权利和权力的大口袋,而应该被视为两组在对社会经济政策进行任何评价时都必须分开考虑的权利。⑩所有权既涉及对所有物的控制也涉及从交易或出租所有物而获得收入的权利,即所有权包括两组合法的权利成分:一组以所有者对其财产所拥有的“基本功能控制”为标志,另一组以所有者拥有从交易和开发其财产获得“收入的基本权利”为标志。将二者区分开来主要是由于行使收入权的后果是不确定和不可预测的,而对一些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资源的控制是必需的,确立最低限度的自主所必需的资源必须由国家直接和普遍予以提供。从自然资源角度来说,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对这部分独立出来的、强公共性的资源只享有控制所有权。政府的责任在于确保每个公民可以平等的按照这些自然资源的公共用途对其加以利用。对于其余公共性质相对较弱的资源,国家不仅享有控制所有权,而且享有收入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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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
标签: 所有权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