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分类调整可以厘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传统民法所有权之间的关系。以权利客体的分类为标准建立权利体系,建立面向公共利益的自然资源国家公产制度和公私兼顾的自然资源国家私产制度,既能保持民法固有的逻辑体系,又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得到有效实现。
【关键词】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 全民所有 国家公产 国家私产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正当性
自然资源作为天然的财富,与一般财产有所不同。首先,自然资源不是人类的创造而是大自然的慷慨恩赐,其所带来的利益应该被全体人民公平享有;其次,自然资源除了像一般物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生态价值,其资源属性决定了它在作为一种生产资料的同时还具备了生态服务和提供公众精神享受的功能。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普遍存在。在私人所有权观念盛行的美国,联邦政府是最主要的土地所有者。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也掌握着全国90%的土地和94%的林地。随着水危机的出现,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也纷纷被确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现象更为普遍,美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将矿产资源产权授予私人的国家,但在美国享有地表权利者一般也享有地下权,而联邦政府本身就是主要的土地所有权人,所以同样也是主要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政府也常常在地面、地下、水面、水底的许多资源上确立国家所有权,例如野生生物一般被认为归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是一种普遍而长久的现象,几乎贯穿于一切经济制度形态中,只是在范围、比重和形态等方面存在差异。几个世纪以来,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已经从空气、阳光等扩展到更多自然资源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观点并不新颖。
占有与劳动并没有使自然资源私有的能力。在论证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独有和专断的支配权”问题上,“占有”和“劳动”是人们最常援引的论据。然而,对于可以为一般财产所有权提供正当理由的原因却无法套用在自然资源所有权上,占有与劳动并没有使自然资源私有、固化的能力。自然财产权理论家们认为财产权来源于占有,但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占有的行为并不当然产生排他性的支配权利。因为在现实世界中,自然界所提供的资源无论多么丰富,总存在质量和数量的限制,与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相比,自然资源总是稀缺的,一部分人对有价值的自然资源的占有总是会使其他人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同样劳动也并不能固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洛克在论证财产权的绝对性时,提出了劳动占有论的论据,即因为掺入了劳动而使原来的物质增值,从而产生权利。但劳动这一行为本身不可能带来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渔夫占用水面,农民占用土地,牧人占用草原,人类通过自然资源的使用获得生存发展的物质资料,但是可以获得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并不代表可以获得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劳动仅仅是占用的实际表现,是人们可察觉到的迹象,它仅仅可以说明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是正当的,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而我们已经知道占有并不等于所有。
公共信托理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一种解释。自然资源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并不适合像一般的物那样归为私有财产的目的物,但它不是无主物。它应该是国家的公的支配权下的东西。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至罗马法中自然资源公共信托理论,其核心是不能为了私的利益限制或改变特定自然资源供自由利用的状态。②该理论后来在英美等国发展,但主要用于对可航水域等共同资源的商业保护。直到1970年萨克森教授提出“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复活了古老信托的理念,使得信托理论的基本功能向环境保护转变。新的理论认为环境与自然资源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而言极其重要,应该成为社会成员的“公共财产”。为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和管理,国家作为受托人取得普通法上的所有权,拥有对公共信托财产管理的权利,并承担为全体公民及子孙后代利益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的义务。
对于自然资源而言,所有权不仅是满足所有权人独占的和排他的愿望,而且还是激励和保护主体充分利用有限资源的机制③。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与私人所有相比虽然不是更合法,但却比私人所有权更稳定和更不可变更。国家在接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同时并没有剥夺个人财富,反而保证了个人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受大自然带给人们的福利④总之,自然资源公共信托不仅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