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每日推荐
首页 > 思想理论 > 深度原创 > 正文

当代中国防治腐败犯罪刑事政策新论(2)

——有限容忍之提倡

对腐败犯罪的有限容忍政策之提倡

国内对腐败犯罪的主要态度是零容忍。有论者认为,“职务犯罪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就已经符合定罪的要件,无需再以一定的数额作为定罪的起点”④,同时论者还例举了香港警察收受10元港币礼物受到刑罚处罚的案例。由此可见,论者认为对于腐败犯罪,尤其是涉及贪污、贿赂等罪名的犯罪行为,不考虑任何数额,就应该毫不犹豫地按照犯罪处理。

笔者认为,对腐败犯罪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是一个良好的态度而非理性的认识。杜绝一切腐败犯罪现象无疑是不现实的,历史上与现实中没有任何国家完全消灭腐败犯罪,与其咬牙切齿地愤恨怒骂或者眉头紧蹙地紧张焦虑,不如心平气和地分析腐败犯罪生成的多种根源,理智地寻求控制它们的可行路径。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游刃有余地适用多种手段与腐败犯罪展开长期斗争。

对腐败犯罪的有限容忍政策之内涵为,基于中国现阶段实际情况,容忍对严重的腐败犯罪不适用死刑;容忍对轻微的腐败行为不适用刑罚处罚措施。

有限容忍政策绝非姑息养奸。有限容忍的刑事政策不是为腐败分子开脱,更不是将小腐败分子“养成”大腐败分子而予以更加严厉的刑法惩罚,而是对零容忍刑事政策的极端化进行的调和。

零容忍刑事政策主要是基于破窗理论。美国的威尔逊和凯林两位教授提出,假如某公共建筑物的一扇窗户破损且没有被及时修补,那么情况将朝着恶劣方向发展,其他窗户也会被恶意毁损。这是因为没有修补的坏窗户表明没人关心它,因而毁损更多的窗户也不用担心有任何不良后果。两位教授及其追随者试图证明,无序与犯罪之间存在关联;数量庞大的、集中的和被忽视的无序在引发犯罪方面更有影响力;警察通过干预建立社区性规则,可以有效降低区域性无序;警察与社区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强化社区自控能力。⑤

零容忍刑事政策的主张者认为,不及时制止违反道德的行为,将会错误地显示社会对此类行为的容忍,这些行为将会恶化为轻微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如果对这些轻微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继续不闻不问,错误信号将会被放大,行为会演化成刑事违法行为;对刑事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人民群众将会对警察、政府或者执政党失去信心,社会是非观念将被模糊化,犯罪会演变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而人民群众也会对此习以为常,社会因此失去公正,国家也陷入道德、法律的多重困境。零容忍刑事政策认为,对腐败犯罪不能有丝毫退却,对任何腐败行为都要将其消灭在萌芽当中,防止其发展成为社会的恶性肿瘤,最终不可收拾。

笔者不同意现阶段对腐败犯罪的零容忍政策,但是不等于认同选择“适度腐败与改革并进”的路径。对腐败犯罪的有限容忍政策,绝不同于认为适当的腐败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之类的论调,而是基于一个坚定的理念基石—腐败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腐败犯罪是可耻的、腐败犯罪是不应该出现的;它也立足于一个貌似冰冷但又理性现实的基石—犯罪在目前人类社会是不可消灭的、我国反腐败的多项条件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对腐败犯罪有限容忍的刑事政策与零容忍的刑事政策在根本理念上没有差异,都是反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犯罪,都是力图实现政治高效、清廉,社会安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二者的差异,在于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差异,在于实现目标进路的差异,在于对事物不同发展阶段的差异。

科学认识犯罪需要有限容忍政策。笔者认为,犯罪和助人为乐等社会现象一样,是人类社会不可逃避的宿命。在人类社会当中需要规则,以规则治理社会是社会存在的基础,即使在反复无常的君主专制社会,君主的意志变幻莫测但又不可抗拒,这同样是不可忤逆的规则。我们发现,有规则的处所,就有人在遵守规则,更有人在违反规则。违反规则程度有异,对此类行为的惩罚不同,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可以进行如下分类:违反道德的行为;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等。规则与犯罪就像哲学家老子在《道德经》中所说,“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它们当中的一方无法摆脱对方,只能共生共灭。既然不能消灭有关腐败犯罪的相关规则,就应该正视不能消灭腐败犯罪的现实,对其采取有限容忍的态度。

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根据溶液与溶质间的关系推导出犯罪饱和法则,在一定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与行为人的遗传倾向和偶然冲动的综合作用下,一定数量的犯罪会发生。“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总是伴随着作为其结果的犯罪的相应变化”⑥,“一直保持不变的是一定的环境与犯罪数量之间的比例”⑦。我们可以说,腐败“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⑧在自然条件、社会条件、个体条件等综合作用下形成了当今的腐败犯罪现状,对这一状况,应予以有限容忍。不能奢望在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等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用严刑峻法的力量消灭犯罪现象。我们应该容忍刑罚对腐败犯罪作用的有限性。

反腐败现状需要有限容忍政策。我国大陆地区反腐败不能一蹴而就,短时间内达到与新加坡或者香港特区等国家或地区的水准是不现实的,当然这不能认为我国不以上述国家或者地区为榜样。在现阶段,受社会心理、社会文化等限制,对腐败犯罪需要有限容忍政策。

有学者撰文指出,国家公职人员及民众存在较多消极心理与行动,不利于反腐败。例如,国家公职人员的权贵心理、从众心理、贪婪心理、投机心理、侥幸心理、软着陆心理等都使他们容易走向腐败犯罪。在公众中间存在着无所谓心理、无用心理、厌烦心理、自保心理、羡腐心理等。于是在社会上产生了宽容腐败、接受腐败、认同腐败、效仿腐败的行为。⑨该作者较为全面地总结了当前大部分人对腐败的心理,笔者认为,部分民众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对腐败的态度可以简单概括为“羡慕、嫉妒、恨”。

在这种社会心理之下,想要在短时间内实现没有腐败或者极少有腐败的状态,几乎不可能。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一方面痛恨腐败、不愿意进行权钱交易,另一方面又禁不住诱惑;一些民众一方面痛恨腐败,另一方面又希望能利用他人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取正当或者不正当的利益。这种社会心理已经对腐败犯罪在较大程度上予以容忍,多数社会成员保证了腐败存在的土壤,改变这种心理需要较长时间。

在我国,礼物、“关系”是社会交往文化中的重要内容。礼物丰富到一支烟、一斤土鸡蛋等普通物品或者一枚昂贵的钻石等,“关系”这一词汇内容更是丰富到让人眩晕。以随手礼为基本人情往来的关系使人们几乎难以分清哪是贿赂、哪是礼物。在零容忍刑事政策的情形下,政府官员吸一支来自老家乡亲的烟也可能会恶化为收受他人数额巨大的钱财,因此吸一支烟也应该以刑罚的方法处罚,这在中国现今的文化中几乎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反观大力推行对犯罪实行零容忍政策的美国,也强调警察对不同社区要因地制宜,适应当地特殊的习惯。因此,对正当的礼尚往来行为,应该予以容忍。

上一页 1 23下一页
[责任编辑:张晓]
标签: 新论   中国   刑事   防治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