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宪政”论的理论误区
一,有人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所追求的目标属于“民主主义”即旧民主主义的范畴,搞宪政就是搞资本主义。这是缺乏基本的党史常识。新民主主义革命是由党所领导、由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而进行的革命,其所实行的政策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政策和制度都同旧民主主义有着原则的区别,而是属于社会主义的范畴。在正式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之前,经过一个“新民主主义”阶段,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是一次十分成功的革命实践,是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独特贡献。把新民主主义同旧民主主义混为一谈,将宪政同资本主义划等号,就势必全面否定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就是往毛泽东、刘少奇等领导人的脸上抹黑。况且刘少奇讲“五四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不只是他个人的意见,而是代表当时的党中央说话。
二,反“宪政”论的思想基础是否认存在“普世价值”。民主、法治、人权、自由、平等、博爱,包括宪政在内,都是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也是全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并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例如,社会主义运动和取得胜利的国家,就曾对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为主要诉求的第二代人权和以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为主要内容第三代人权的兴起,作出了巨大贡献。否认存在“普世价值”,就会自己否定自己。果真如此,马克思主义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这样的基本原理与立场也就错了?!2008年北京举办奥运会的口号是“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2013年6月7日,习近平主席同奥巴马共同会见记者时说:“中国梦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梦,与包括美国梦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的美好梦想相通”。这也就错了?!唯物辩证法的一条原理是,任何事物都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我们不能只肯定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我们讲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但不能否定“宪政”本身。
三,反“宪政”论的方法论具有“诡辩论”的鲜明特色,即“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以偏概全”。我们党长期以来,一直贯彻双百方针,坚持“学术无禁区,宣传有纪律”的原则。这充分表现了执政党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始终坚持了实事求是、改革开放,理论创新、学术宽容,因而使得许多问题,尤其是宪政问题得到了充分的讨论。学术界绝大多数学者都赞同要高举社会主义宪政的旗帜,只是有限的少数几位同志反对提“宪政”。而在“宪政”的名义下,反对党的领导,认为西方的宪政才具有普世价值,主张全盘照搬西方模式,这样的学者也只是极个别。大量的论文和著作都摆在那里,这是有案可查的。而有的同志却拿极个别学者的某些错误言论安在绝大多数主张“宪政”的学者的头上,并极力渲染“宪政”论背后包藏着某种“阴谋”与“祸心”。这是完全不切合实际的,明显违背唯物辩证法要“全面地”看问题的基本原理。
四,反“宪政”论同错误理解“话语权”有密切关联。所谓“话语权”主要是对国际来说的,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西方最先提出已被各国人民所普遍认可的一些最基本的具有全局意义和普世价值的概念理论和原则,我们应当吸纳并赋予其以新的内容和形式,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部分。二是我们国家最先提出的具有普世价值并为各国人民所普遍认可的概念、理论和原则。在这个话语权问题上,我们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万隆会议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邓小平提出的“和平与发展是我们时代的两大主题”,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和谐世界”以及“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中国梦”、“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等,都具有普世价值,并已为和将为各国人民所普遍认同。失误的教训,最典型的要数人权。1991年前,我们的主流舆论曾普遍认为它是资本主义的东西而拒绝接受。直到这年11月才根本改变立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授权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第一段的开头一句就说:“充分实现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理想追求”,并称“人权”是个“伟大的名词”。市场经济的实行,也曾经过“姓资”还是姓“姓社”的长期争论。在“宪政”问题上,我们切不要再犯以前同样的错误。
说到底,反“宪政”论者的错误根源是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不自信;对广大知识阶层和广大人民群众不相信;是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大搞形而上学。我们大家都切不可忘记恩格斯的那句忠告:“蔑视辩证法是不能不受惩罚的。”
(作者为广州大学教授、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
责编/马静 美编/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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