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概念的内涵与价值
在我国学术界,最早提出宪政概念,提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并引发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其历史与现实的背景,是邓小平“南巡”讲话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政治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什么是宪政?笔者在1991年发表的《宪政与中国》一文中下过一个定义:“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后又提出“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是宪政的实体内容,“宪法至上”则是宪政的形式要件。这一宪政内涵的“四要素”,现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做到的四项要求完全吻含。现在,国内国际的学者对宪政的内涵存在不同见解,有的偏于狭窄,有的偏于广泛与抽象。宪政概念的“四要素”,能包容所有学者的解读,因为它是对现代政治制度四个最基础性概念的全面而高度的概括。
有人会提出,既然民主、法治、人权、宪法要有权威,已为我国人民所广泛认可和熟知,那再提“宪政”概念有何理论和实践意义?我的回答是宪政概念在我国有其自身的如下独特价值、功能和意义。
一,宪政“四要素”说能够对现代政治法律领域里民主、法治、人权这三个基础性概念和现代宪法三个最根本原则与制度,作出更高度的理论概括,并要求对这三者的相互依存、渗透、制约关系作出分析和理解,在宪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从观念和制度上将其作为一个整体予以把握与设计。这在我国过去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中是一个很薄弱的环节。
二,宪政“四要素”说可以全面、具体而清晰地揭示“政治文明”的科学内涵。“政治文明”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新概念,是我国人民未来的一个重要奋斗目标。学术界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对其科学内涵作出理论概括。过去我国学术界对此的解说,大多过于抽象而不具体和明确,如“政治成果总和”、“政治进步”、“所有积极的政治成果和政治进步”等。按笔者的主张,“政治文明”用两个字概括就是“宪政”,用16个字概括就是“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宪法至上。”民主的对立面是专制,民主是文明的,专制是不文明的。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法治是文明的,人治是不文明的。人权的对立面是人民无权,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是文明的,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是不文明的。高举宪政旗帜,能使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清晰地了解与把握在我国建设政治文明的具体内容,鼓舞和指引他们为其实现而不懈努力。
三,宪政“四要素”说可以突出我国宪法在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中极其崇高的地位和作用。宪法的产生、存在价值和重要地位,都由民主、法治、人权所决定。实行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就要求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这是保证国家兴旺状态、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关键所在。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我国宪法的崇高地位和作用,在观念和实践上、远没有达到其应有高度和理想状态。这也正是我们倡导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意义所在。
四,高举社会主义宪政旗帜,是继承与发扬党的优良革命和建设传统所必需。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都已证明了这一点,高举宪政旗帜,是党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一大法宝。新中国成立后前八年,“五四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早期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所起作用功不可没。“十年文革”能发动并持续十年之久,民主、法治、人权的观念和制度严重缺失,“根本大法”成了根本无用,是其主要原因。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以来,我国在政治文明建设上所取得的成就与进步,举世公认。高举民主、法治、人权的旗帜并付诸实践,是我国取得经济发展奇迹和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进步的重要条件,这也是全国人民的共识。如果否定宪政概念的科学性,认为它是“资本主义”的货色,就将党的历史尤其是新民主主义的革命历史置于十分难堪的地位,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开倒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