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和谐互动机制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实现产生了强烈的冲突,这就要求在实践中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活动的和谐发展,建立一个良性互动机制。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重视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确保传媒监督包括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司法公正,须对媒体监督设置必要限制,防止传媒过度干预司法。而这一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第一,司法机关应坚持独立公正审判,健全司法体制和程序,转变观念,夯实互动基础。司法公正的内涵既包括最终的诉讼结果公正,也包括司法执行的过程公正,诉讼程序民主。这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也是法院公开审判的法理来源,是两者共同的价值追求。因此,司法部门应加强自律,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尽量减少与媒体的冲突,以更加宽容、理性的态度看待媒体监督。应该说媒体对司法活动所进行的公正、客观报道反而可以让公众更容易接受裁判,进而树立司法的威信。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增加审判活动的透明度,规制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不当限制。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封闭陪审团”制度,在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审理中进一步增加人民陪审案件的比例,在人民陪审员的选择中尽可能吸收法律专业人士与各阶层民众,广泛听取和了解社情民意,使裁判结果最大程度达到公正且符合民意;也可以效仿美国法律设立的“藐视法庭罪”,以规制传媒与法律的关系,对干扰司法而对法官进行诽谤以及为阻扰司法而对未经终局确定判决的司法案件加以批评者予以刑罚处罚,这项制度将为防止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起到关键作用。必要时应构建司法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应对媒体监督,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充分发挥公正裁判的教育、指引、评价、示范等功能,增强公众对法院公平正义的信任。
此外,还应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内部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推进司法独立体系建设,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影响,改革审判体制行政化现状,提升司法权威。司法独立既包括外部独立,即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不受来自司法外部的各类机关、团体的指示、命令和干涉;也包括内部独立,即法官在审判时不受来自上级法院和法官的压力和指示。一个独立且受尊重的司法机构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需的,因此应强化司法独立,打消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焦虑和担忧,同时给予法官高度的职业荣誉感和安全保障及优良的待遇,提升法官的宪法地位,杜绝司法腐败的发生。
只有通过司法体制和程序的自我完善,司法活动才能避免媒体与公众的过分参与和热情,实现充分独立。
第二,媒体应正确认识自身定位,实现自我约束与自治,恪守新闻价值观,创造和谐互动条件。与西方国家媒体不同,大多数情形下中国媒体是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出现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是重要的“舆论宣传工具”,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方面发挥积极正面的宣传作用,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但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专业媒体隶属于政党或政府,这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给党政机关间接介入司法活动提供了契机,在实践中许多久拖不决的案件或处理不公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经媒体曝光或领导批示后,往往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了较好的解决。表面看是媒体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质是以“传媒审判”代替“司法审判”的人治现象。③因此,媒体的自我约束与合理定位是实现两者和谐的动力,媒体对司法活动可以进行监督评论,但应避免充当行政权侵犯司法权的工具,凌驾于司法之上,从而影响判决。
此外,媒体也应当加强自律,恪守新闻价值观,注重自身职业道德,克服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寻租行为,自觉抵制“舆论腐败”,对违规媒体和从业人员严厉惩罚,树立媒体权威的形象和公信力。媒体监督应保持中立客观的原则,充分保障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宣传报道案件审判过程及事实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不虚夸,不编造事实,不煽动民众情绪,引导公众在正确的事实面前,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防止媒体“情感审判”提前代替法院审判,造成司法机关和涉案人员的压力,从而避免与司法独立审判之间的冲突,促进媒体监督与司法活动之间的互动平衡,最终推动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
第三,加快我国新闻立法进程,明确媒体监督司法的界限,实现依法监督,以推动良性互动平台的搭建。很多国家的法律在给予新闻媒体足够的自由空间同时,为避免司法裁判受到媒体监督的不当影响,在对新闻自由给予必要的法律限制上做了大量尝试。西方国家大多通过制定有关媒介法规制媒体的行为,如规定传播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禁止侵犯个人的名誉权等。在英国,当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时,除了姓名、年龄、职业以及罪名外,一律不得进行报道。④
我国的媒体监督起步较晚,保障和管理机制都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没有出台专门的《新闻法》和《出版法》。因此,从媒体规制的角度考察,应加快媒体法的制定,对传媒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和批评权做详细的界定。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还没有立法规定媒体进行虚假报道所应承担的责任,媒体的自律规范又太过零散、简单,导致法院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没有法律依据。通过媒体立法的加强,规范媒体活动规则,确立媒体介入司法活动的合理界线,明确媒体的监督范围是报道事实真相以及法庭审理中程序性质的问题,如回避问题、合议庭组成人员资格问题、取证手段是否合法等;而对案件适用法律等需要专业判断的问题,在法院审结前媒体不得先下判断或结论,以避免传媒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情况,有效地防止媒体监督的过度扩张,从而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之间的相互制约。
同时,还应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和道德水平,尤其是法制新闻记者,应把好入口关,注重其法律专业知识教育背景,提升该群体的法律素质,使其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及社会正义感,只有这样媒体监督才能到位而不是越位,进而搭建起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的桥梁,使媒体与司法职责分明,真正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和谐共存。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媒体以监督法治进程、弘扬社会正义为己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博弈是制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必要途径,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所以,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完善相应的立法规制与制度建设,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为内江师范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第122页。
②罗惠娜:“浅析新媒体时代背景下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期(下),第144页。
③罗坤瑾:“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浅析当前我国当前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27页。
④高阳海:“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协调”,《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6期,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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