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每日推荐
首页 > 思想理论 > 深度原创 > 正文

媒体监督与健康司法体制的构建(2)

引起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对立的原因分析

两者在旨趣上存在巨大差别。在当今时代,由于新媒体监督加大了舆论力量,提升了公民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度,但某些不实报道却使其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不断加深和扩大,其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在旨趣上存在差异。对于媒体而言,新闻自由原则、典型原则、实时性原则,与司法独立有着天然的矛盾。新闻自由要求媒体有信息采集、发布、传递的自由,有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的自由。在媒体对某些重大、热点案件进行报道评论时,社会大众对案件的评价一般是从道德的视角来审视司法公正与否,这种评判标准对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使其容易顺从媒体审判,以至于出现误判,如1997年的张金柱案。

而司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注意在判决前对案件处理意见的保密和保留,法官审判工作切实需要一个与社会保持适当距离的封闭环境,隔绝各种权力、社会势力和情绪对法官的干扰和影响,使法官真正依法律和事实进行审判。而媒体的立场却正好相反,其奉行报道自由的原则,追求实时性、典型性和爆炸性,一切公众热议乃至热炒的话题媒体都乐意报道,尤其是新媒体中的个人媒体,在叙述事实中往往掺杂个人的价值判断和倾向,经互联网放大后,迅速煽动民意,产生强大的影响力,最终导致法官迫于舆论压力而作出有失法律公允的判决,进而导致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种种冲突。

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司法审判监督模式中最有效的是审级监督,主要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以及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来进行,通过申诉、抗诉等途径使不当的司法裁判行为得到纠正,使当事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主要有修正请示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通过向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请示,由上级或最高法院就重大疑难案件给予答复,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审判。

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各级人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依照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监督,我国宪法和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制是落实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群众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主要平台。此外外部监督还包括检察监督、社会团体对法律的监督及以新闻媒体为主的舆论监督及党政监督。

我们应当看到人大、检察、社会团体及党政监督往往是事后的,对法官裁判结果的纠错并不能及时进行,往往造成负面社会舆情爆发,严重损害司法威信,最终导致司法效率低下、司法成本增加;虽然现在党政监督保持着高压态势,但也不是最理想的监督方式,与宪法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相违。在这种体制下,正确看待和分析媒体监督,将其作为监督方式的一种补充,这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

然而,我国宪法虽然确立了媒体监督的地位,但关于媒体如何对司法进行监督并无具体的规范,如哪些案件可以监督、什么时间开始可以监督、哪些内容可以报道我国都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导致新闻内容时常突破司法独立的底线,与司法权运作发生冲突,如许霆案、药家鑫案等。

当前媒体监督存在现实困境。首先,媒体监督介入困难。由于我国的媒体大多由各级党委或政府主办,重要人事由党委任命,经费由财政拨款,导致其缺乏独立的监督主体资格。媒体介入调查报告需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介入后又有可能面对当事方或相关部门的拒绝或推诿,有时甚至是公然歪曲真相混淆视听,或直接采取暴力手段对付记者,导致媒体监督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其次,媒体监督范围有限,影响力不大。我国传统媒体监督在广度与深度上有很大局限性,往往“只打雷不下雨”或“只拍苍蝇不打老虎”,监督力柔弱;除了一些中央级媒体外,对公众的号召力和监督对象的震慑力都不大。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少数媒体及从业人员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可能违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做出有利于监督对象的导向性评论,导致“舆论腐败”现象的出现,丧失应有的“律他”动力和勇气,也造成公信力的下降。

同时,媒体监督还存在效果不佳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某些重大案件经披露后,查处不力的情况;个别老大难问题媒体虽做了大量报道,但依然事故不断甚至愈演愈烈;一些饱受民众诟病的官场恶习,也并未因媒体关注而有所遏制。

上一页 1 23下一页
[责任编辑:张晓]
标签: 司法   体制   监督   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