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媒体监督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但也易与司法独立发生冲突。文章认为,为破解此种困局,应从完善司法部门的相关制度、加强媒体自我约束、完善新闻立法等三方面入手,从根本上解决实务中两者冲突问题,构建起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和谐发展的良好态势,进而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媒体监督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冲突 协调
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重新激发了广大司法工作者和法学研究者对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冲突的关注。在新媒体时代,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联系越加紧密,以微博、微信、手机平台为载体的新媒体监督以其开放性、实时性和广泛性等优势,在促进司法公信与权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它极有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干扰。因此如何规范新媒体监督的作用,既确保新闻自由,又能真正维护司法公正,是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问题。本文试对两者的关系作深入的探讨,希望通过一系列制度的确立,为在实务中解决两者冲突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含义
媒体监督的含义及发展特点。媒体监督,传统意义上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①现在有学者认为媒体监督是借助于舆论工具对社会中一切公共事务进行监督,是新闻媒体及网络媒体使用者运用新闻报道或微博、网上发帖等方式,对不合符法律、纪律、道德的行为进行报道或发表看法、意见,以促进其转变行为方式。②这就是目前引起学者广泛讨论的新媒体监督,其在现代社会监督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此类监督大大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网民是其主要的参与者和关注者,沟通方式更加开放,影响力大,传播范围广。《2012年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指出,截至2012年6月30日,我国互联网普及率39.9%。虽远低于美英日韩,但报告认为中国的网络舆论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也是力度最强的。由于任何网民都可以通过博客、电子论坛甚至手机短信畅所欲言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也使此种监督极易激发广大民众的参与热情,进而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促使政府机关、社会公共组织提高工作效率和作风,加快对某些意见和事件的处理进度。
司法公正的含义及要求。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指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司法权作为国家的重要权力,是国家实现统治权的主要途径,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所谓司法公正,专指审判公正,其基本内涵是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和审判结果中坚持合法性、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所做出的处理或裁决是公正的,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是正确的。程序公正则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平的,所受到的对待是一视同仁的。因此司法公正要在具体的个案中实现,法官必须坚持严格依法作出裁判,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以正当、合理为价值追求,所作出的裁判结果能够得到全体诉讼参与人及其社会公众的认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