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构建外部监管与内控机制的具体路径
透明化外部监管标准。外资银行并购时对来自专门性监管主体的外部监管易产生恐惧心理,原因在于外部监管准则的非透明化以及国民待遇的非普遍性。在协调构建外部监管与内控机制的过程中,必须透明化外部监管标准,使之清晰、明确,因而具备内化为具体内控操作机制的可能性。
标准化外部监管要求。协调构建外部监管立法与内控机制还需要消除差别待遇,实现外部监管要求的统一与标准化。同时,外部监管相对较强、内控机制相对较弱的传统也应有所突破,需要强调内控、弱化外控,形式上适当弱化外部监管,并将外部监管要求渗入内控机制建设的实质中。
强化内部常规监管。协调构建外部监管立法与内控机制的具体路径必须通过内部常规监管得以实现。作为外部监管依据的各类报表、报告,其制作与报送都是通过内控部门完成的,因而强化内控机制、落实内控职责、明确内控纰漏归责是促进外部监管效率、衔接内外监控的有效途径。
执行合理报备制度。为规避外资银行并购所可能引发的一切风险,必须严格执行报备制度,就合并相关事项向外部监管主体或者内控机构进行上报或备案。合理报备是沟通外部监管主体与内控机构之间的桥梁,是并购行为合法推进的佐证,也是监管者追踪并购过程、预测并购结果的依据。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设立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缴纳保费,当投保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面临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存款,从而维护银行信用的制度。我国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取代国家的行政干预救助,减轻中国人民银行负担,并有效降低外资银行并购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加强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将银行置于市场和监管主体的双重监督之下,使外部监管与市场监管有效结合,有助于银行的投资人、存款人等各类利益相关主体以及外部监管主体及时了解并购前后银行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治理机制和各类重大事项等信息,有利于外部监管机构实现有效监管,减少并购行为的投机性。
综上所述,外资企业需要把握“中国机遇”,同时中国经济也需要外资企业。外资银行是外资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对东道国经济安全影响深远。协调构建外资银行并购外部监管立法与内控机制,对促进外资银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既是与时俱进、推进理论创新,也是坚持中国改革开放的要求,更是实现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上海金融学院法律系)
【注释】
①阎庆民主编:《银行监管者的思考—全球金融危机时期上海银行业监管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4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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