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每日推荐
首页 > 思想理论 > 深度原创 > 正文

外资银行并购中的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

【摘要】逐利性是外资银行业的业务本性,外资银行并购行为及其后续经营可能与我国法律法规及现行银行内控制度产生某些冲突。协调构建外资银行并购外部监管立法与内控机制,对促进外资银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既是与时俱进、推进理论创新,也是坚持中国改革开放的要求,更是实现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法治保障。

【关键词】银行并购 外部监管 内控机制 协调

2013年4月,习近平主席同出席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的32位中外企业家代表座谈时强调,中国将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中国的大门将继续对各国投资者开放,中国将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作为外资企业典型代表的外资银行业,逐利性是其业务本性,也是外资银行并购的动因。由此,外资银行并购行为及其后续经营可能与我国法律法规及现行银行内控制度产生某些冲突。

首先,我国对外资银行虽有准入要求,但有资格进入国内并购市场的外资银行本身在经营方面已具备丰富经验,包括对规避东道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我国法律的执行性。其次,争取高价值回报是外资银行并购的典型特征,该种行为目标与我国政府以货币政策作为重要调控手段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不能完全统一,因而可能导致我国政府的经济宏观调控力度被削弱。再次,外资银行并购我国银行或者外资银行在中国管辖范围内发生互相并购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监管权越来越多地受到并购方母国的牵制。同时,伴随外资银行并购进入我国市场,国内中小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局面将重新洗牌。而且,外资银行并购的目的伴随投机性,注重资本的短期运作,并未将东道国金融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最后,由于我国规制外资银行并购的法律法规存在体系性不强、法律位阶低、操作性较差等特点,并购银行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与外部监管机构存在对接障碍等原因,因此对外资银行在境内的并购监管必须从内外两方面进行协调加强。

外资银行并购的外部监管

现行外资银行并购的外部监管主要来源于三大主体,即CBRC(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PBOC(中国人民银行)以及SAFE(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部监管主体与立法。来源于CBRC的外部监管立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依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银行业实施法律监管的法定监管主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具体而言,当外资银行出现并购动向时,必须先向CBRC提出书面申请,由CBRC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并购的书面决定。一旦CBRC批准并购行为,还将对并购过程作出全程监控,例如,批准资产转移事项、批准业务合并进程、要求被并购银行交回金融许可证、要求提供清算组成立备案报告并提供清算月报。由此,CBRC可以对外资银行并购涉及的核心利益进行监管。

来源于PBOC的外部监管立法。中国人民银行是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银行业实施法律监管的法定监管主体,依法对外资银行发生并购时涉及的结售汇业务、同业拆借市场等业务的终止进行监管,依法核准被并购银行退出由PBOC提供的大额支付系统、人民币同业拆借系统与反洗钱监测系统等各类清算、支付金融系统,并按要求指导并购双方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来源于SAFE的外部监管立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是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并购实施一定程度监管的监管主体,主要对并购双方的资本金及其他资产转移中涉及外汇转移事项进行监管,并依法核准被并购银行提交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申请。被并购银行终止经营外汇业务时,外管局应当依法对该银行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其外汇经营许可证。此外,其他有关机构也享有对外资银行并购行为进行适当监管的权力,例如,来自司法部门、税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以及银行业同业协会的外部监管。

外部监管原则与要求。外部监管原则:第一,有效监管原则。无论是来源于CBRC、PBOC还是SAFE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都必须体现有效监管理念,杜绝重复监管、监管空白或者监管失当,同时注重外部监管与内控机制有效协调、合理衔接的关系。第二,国民待遇原则。该原则是WTO核心原则,也是现阶段外资银行并购外部监管的主流原则,该原则的确立能吸引外国银行资本,引导其长远、健康发展。

外部监管要求:所有外部监管都必须体现对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众利益、金融秩序与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吸收存款是银行业负债业务的主要来源之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指出,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保护存款人以及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特制定本法。在银行业务活动中,社会公众处于弱势地位,为保障其权益,要求涉及并购事由的银行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中资银行相较外资银行而言存在经营劣势,由此《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外资银行投资中资银行的入股比例上限,以防止外资垄断我国金融市场。因此,外部监管立法必须在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前提下实现银行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上一页 1 23下一页
[责任编辑:张晓]
标签: 内部控制   并购   外资   监管   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