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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干部选拔初始提名制度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2)

规范初始提名制度的现实意义

初始提名,就是提出拟选拔任用人选的初始程序、启动环节,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基础和源头。③规范初始提名的主体、客体和提名权限、形式、程序等,建立健全初始提名制度,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有利于党内民主的发展。规范初始提名权不但夯实了选拔任用干部程序的基础,也是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具体要求之一。一方面有效落实了党委委员的监督责任,另一方面体现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委员享有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与监督权相结合的工作优势,进一步强化了干部选任工作的责任感,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有利于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规范初始提名权后,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规范初始提名工作就等于把好干部选拔任用的“入口关”,为民主推荐打下良好的基础,有利于组织部门顺利地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程序,调动参与群众的积极性和热情,落实广大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有利于提高选人用人的科学化水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虽然规定了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和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等程序,但是没有明确全面地规定启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程序的制度。规范初始提名制度,为更好地执行《条例》打下坚实的基础,堵塞漏洞,对选人用人的实际工作有保障和支持的作用,提高选人用人科学化水平。

有利于促进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工作。干部选任工作是个系统工程,是个不可割裂的有机整体,环环相扣,层层推进,任何环节出现差错,都将直接影响整体工作质量。因此,规范初始提名工作,需要组织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真正发挥选拔任用干部提名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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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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