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现实困境
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就《决定》进行说明时,对关于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问题进行了强调。习近平指出,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从实践的层面来看,面对当前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现行的互联网管理体制机制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权责不一、效率不高等弊端。加上当前网络的媒体属性越来越突出,网络上的产业管理、媒体管理还无法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面对传播快、影响大、覆盖广、社会动员能力强的微博客、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和网络用户的快速增加,如何通过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管理以更好地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如何确保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维护信息传播的秩序,已经成为现实中面临的突出问题。②
虽然网络监督具有其他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所不具备的优势,然而其毕竟一个新事物。社会公众和公共权力机构对于网络监督均处于探索的阶段,在许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导致网络监督中不可避免地陷入一些困境之中。
虚假监督现象时有发生。网络信息的发布具有极大随意性、简便性,无须任何核实程序便可在网络上大肆传播,如果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是虚假的,实际上违背了新闻可信性、真实性、权威性的特点,违背了新闻传播的规范性要求,虚假信息导致的虚假监督扭曲、破坏了舆论监督,还可能导致社会恐慌。如2013年5月,云南省某企业的原负责人对某个案件的判决不满,便以8万元的价码委托网络名人“边民”在网络上进行炒作,希望更多网民关注“不公判决”,以此通过“网络监督”的方式制造舆论给二审法院施加压力;2011年3月,云南省某企业的负责人慕名找到了“边民”并出资9万元,这位企业的负责人委托“边民”对于曾经结下冤仇的黄氏四兄弟在网络上进行恶意的炒作,造成极大负面影响。③又比如,2011年2月17日,网络上出现了一篇题为《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文章,说内地疑有不良商家竟将皮革废料的动物毛发等物质加以水解后掺入到奶粉当中,意图以此提高奶粉的蛋白质含量蒙混过关。该文在网络上发布后,引起了轩然大波,导致三元、蒙牛、伊利、光明的股票价格下跌。④后来,该文被证明是虚假网络监督。
网络舆论暴力造成巨大危害。虽然目前网络上的公共舆论已经发挥了监督公权力的重大作用,但是,网络舆论具有的交互式、匿名性等特征,决定了这是一种无序的监督,一切偶然的意见甚至是曲解或者错误的观念、认识和判断均可能通过无机的方式最终形成一种舆论暴力。网络谣言增多、个人隐私频频在网络上被曝光、网络上充斥着各种攻击与谩骂等,均证明了这点。网络舆论暴力可能威胁社会稳定,对国家形象产生巨大危害。某些网络舆论暴力是针对个人进行诽谤、造谣、攻击的,对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对被侵害个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其名誉受到严重损害。而某些网络舆论暴力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给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威胁,甚至对国家形象造成巨大损害。比如,2011年3月,日本发生大地震一星期之后,我国许多地方发生了群众疯狂抢购食盐的事件,而之所以产生这个事件,是源自一则“食盐能抵御核辐射”的错误网络舆论,对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大破坏,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此外,网络中十分盛行的“人肉搜索”被“网络暴民”频繁应用后,也会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网络审判”干扰司法独立。“网络审判”一词是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而产生的,是指某个案件在网络舆论的影响下,形成了特定的被大多数人所认同的观点主张,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无疑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如果法院最后没有按照所谓“网民的意见”判决,这家法院以及承办案件的法官可能就会受到众多网民的攻击,但是,如果法院按照所谓的“网民意见”办案,就真成为“网络审判”了,“网络审判”代替了法院审判,损害了司法权威、司法公信。网络舆论监督作为当前我国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自然也包括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不可否认,网络舆论监督确实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司法腐败行为的产生,其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网络舆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可能导致恶意失实和误导他人,最后导致众多网民对法院正在审判或者即将审判的案件形成“一边倒”的观点,比如对某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部分法院可能迫于网络舆论的压力而做出倾向于网民意见的判决。但是,因为司法审判具有其独立性、最高权威性,法官办案只能服从于法律的规定,法官除了服从法律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的权威。如果一件案件还未正式进入司法程序或者法官正在办理当中,网络上就出现了“未审先判”的局面,“网络审判”绑架了司法,实际上对司法独立产生了极大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