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事联理”自治制度的发展路径
“屯事联理”在村民自治制度的农村社会自治语境中,面临制度发展的诸多困境,如何建构一个完善的屯级公共事务自治体系,关键问题在于“屯事联理”制度的发展路径选择。
提高村民理事会成员待遇,建立荣誉认同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激励机制。田阳县九合村坡林屯的“屯事联理”,经全屯选举产生的村民理事会成员的报酬,会长是每年1000元报酬和600元补贴,理事会成员中的村民小组长每年500元报酬,村民代表是无报酬的,参加会议屯里只支付一定的误工费。理事会成员特别是无固定报酬的村民代表的参政意识完全建立在群众选了自己,不能辜负大家信任的朴素集体荣誉感和自我被认同感的基础上。然而,工资收入的窘况无法为他们解决子女上学就业、结婚成家、照顾老人等实际困难,造成他们心理不平衡,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熟人社会所赋予荣誉认同的基础上,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规范和提高村民理事会成员待遇机制是“屯事联理”自治制度良性发展的关键。
建立屯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发展乡村集体经济,实现“产业联兴”的屯级经济体系。“屯事联理”制度的工作机制构成中“产业联兴”作为“五联工作法”的核心内容,提出组织各村民小组联合调整产业结构,形成一村一品,促进农民增收的集体经济发展理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直接作用在于赋予村民土地自由经营权的同时,也重新构建了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模式,农民基本以户为单位采取个性化的农业发展策略,农业小规模经营的结果是农业收入微薄,大多数农民只有外出打工或经营获得生活所需的大部分收入,造成农村社会的村民间因“各干各的”生产力发展方式而产生生产关系的“离散化”,行政村的“半熟人化”增加了农民组织化经营的难度,而“屯事联理”建构的“熟人社会”基础,却可依靠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传统的血缘、亲缘、族缘关系为纽带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现代经济合作关系,通过代表屯级民主组织结构的村民理事会整合各村民小组的集体资源,发展以屯级土地资源为基础的集体产业。
在整合利益多元格局的基础上,建构协商民主的“屯事联理”民主工作机制。“屯事联理”制度设计中的“五联工作法”以全屯村民为权力主体,确定屯级政治、经济、治安、文明等各方面的民主工作机制,其主旨是以全屯村民的民主协商为基础,以村民理事会为执行机构,整合村民间的多元利益关系,实现兼顾各方利益的自治。然而,“屯事联理”虽有完善的村民理事会工作机制,却缺乏对民主协商适应范围、程序规则等相关内容的制度化规定。坚持协商民主式的屯级自治,首先必须以体现全屯意志的屯规民约确立屯级公共决策中的民主协商原则,明确重大屯级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主体,确保决策程序中主体的平等权、主张权和公开辩论权等,让全屯公民组成一个屯级治理共同体,以共同的信念、价值观、认同感治理屯级公共事务。
在村民委员会和党组织参与屯级自治协商的基础上,确立各司其职、指导与被指导的自治关系。在村民自治制度中,合法的基层自治组织为村民委员会,农村基层党组织代表党实现对基层社会的领导。“屯事联理”制度规定的村民理事会本身不具有国家法律层面上的自治组织地位,但作为农村基层工作创新机制,其合法性在于以屯级熟人社会为基础,实现村民自治事务的有效运作。而其本身要获得延续的生命力,首要的问题是处理好与村委会和党组织在自治事务中的关系,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村民理事会作为农村最基层的自治组织,履行上情下传职责,围绕屯级公共事务,集合群众意见,在村委会和党组织的指导下,协调各方利益,实现屯级事务的有效治理,三者间在坚持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立指导与被指导的自治关系。由此,应制定屯规民约明确指导范围,规定相互间对自治事务管理的监督机制以及处罚机制等,确立村民理事会与村委会和党组织在村级事务和屯级事务中的民主协商权,规范“屯事联理”自治制度建构,避免屯级自治权被挤压而失去存在的价值,同时也避免因屯级自治的扩大化而导致村民自治权的分化与冲突。
(作者为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导;本文系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族自治地区乡村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XZZ009)
【注释】
①②④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③仝志辉:《村委会选举与乡村政治》,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第10页。
⑤资料来源于《坡林屯“屯事联理”工作简介》
⑥材料来源于《“屯事联理”理事会议事制度》
⑦材料来源于《“屯事联理”民主公开制度》
⑧杨智杰,李红军:《田阳“屯事联理”结新果》,2012年9月13日,网址:http://www.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20913/newgx5051936a-60566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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