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事联理”自治制度的现实构建
所谓“屯事联理”自治制度,就是在100户以上的屯建立以村民理事会为核心的自治制度,由理事会利用“屯事联理”工作机制和自然屯的自然地缘和血缘所产生的习惯性约束力,组织协调各村民小组和村民共同办理屯级公共事务。
为了保证“屯事联理”自治制度的科学性,创新屯级民主管理机制,田阳县制定了一套相对完善、有约束力的“屯事联理”运行规则。
确立“屯事联理”自治组织—村民理事会。《“屯事联理”理事会成员选任办法》规定:理事会成员与村“两委”同期换届,每届任期三年;本屯各村民小组由群众选出的组长和两名群众代表作为理事会成员,再由理事会成员推选一名会长,这样即可确保成员的代表性和议事民主。坡林屯的村民理事会现共有13名成员,设理事会会长1名,副会长2名,理事会会长原为村民小组长的,在当选会长后不能再担任村民小组长。
建立多元化的“屯事联理”自治制度体系。该体系主要由三大制度构成:“屯事联理”理事会议事制度、“屯事联理”民主公开制度、理事会成员联户制度。“屯事联理”理事会议事制度规定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但有3户以上村民联名提议或上级交办需协商的事项,可随时召开,并要求理事会成员必须就商议的事项充分发表征集群众意见情况,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形成初步方案。决议事项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⑥“屯事联理”民主公开制度要求理事会设立由三名成员组成的屯务公开小组,理事会决议、屯集体的财务收支情况等必须在屯内显眼的地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⑦理事会成员实行联户制度,按照全屯目前的村民小组分组情况,每个理事会成员挂钩联系本组农户,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发动和引导村级积极、有序地参与村(屯)务管理,正当主张民主权利和履行义务。⑧
建构全面协调的“屯事联理”工作运行机制。“屯事联理”作为一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创新举措,是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顺应农村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制度新举,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村民理事会作为“屯事联理”的“屯委会”自治机构,履行“村委会”在屯级的自治功能。村民理事会的选任体现了民主选举的自治基础,明确理事会的工作职责以及议事会制度、民主公开制度、联户制度、“五联工作法”为核心的“屯事联理”运行机制,建构立体多元化的新型农村社会管理体系,体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理念,将“四大民主”的村民自治模式应用于屯级事务管理,利用屯级熟人社会的特点充分调动村民社会管理意识的同时,解决了因社会经济发展、人员流动带来的村级社会管理中的疏离式自治困境,“屯事联理”以传统的习惯性伦理约束力提高了屯级社会管理效力。
“屯事联理”自治制度的发展困境
“屯事联理”自治制度的设计者们设计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运行机制,提供了制度运行的基础。然而,以村民自治制度为其生存语境的“屯事联理”制度,“熟人社会”为其提供制度运行支撑的同时,也面临农村市场化的“半熟人社会”生存境况中无法回避的制度发展困境。
村民理事会成员的报酬无法得到保障,缺乏工作激励机制。作为“屯事联理”制度运行机构的村民理事会,其成员中除了会长和原来担任村民小组长的成员有一点报酬外,其他村民代表担当理事会成员的都没有报酬,他们为村民办事完全靠的是一种自我荣誉感,随着市场经济在农村社会的发展,以利益为主导的价值观日益替代传统的朴素荣誉观。“付出与报酬的不对等”也会降低村民继续参加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兴趣。
屯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发达,“屯事联理”自治制度发展的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坡林屯虽然有自己的特色圣女果经济产业,但还未形成统一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模式,主要以村民自主组织生产、自主经营为主,集体经济的薄弱无法为屯级公共事务提供发展的经济基础,“屯事联理”自治制度作为屯级上层建筑缺乏与之协调发展的经济基础。
以政府为主导构建的“屯事联理”制度,面临如何获得民意支持的挑战。“屯事联理”制度是田阳县委创新基层民主管理机制而以政府为主导确立全县示范点,设计好相关制度架构,由政府以农村基层组织工作创新的模式正式启动。这与村民自治制度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思路一致,然而,这样的制度设计同样面临是否“服水土”的乡村社会实践考验,而此最为朴素的检验标准在于:制度能为村民带来什么好处?这种好处的获得是否具有持久性?村民在此过程中担当什么角色?这就是“屯事联理”制度的设计者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送制度下乡”如何“服水土”的问题。
如何处理村民自治制度与“屯事联理”制度的关系,是“屯事联理”制度面临的制度位阶问题。在法理学的范畴内,法的效力等级原则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村民自治制度适用于行政村的范畴,而自然村(屯)是行政村的构成单位,那么作为屯级自治制度的“屯事联理”是否依法理学的法的效力等级而在制度实施中让位于村民自治制度?如果依照此制度位阶原则,“屯事联理”应当遵循不与村民自治制度相抵触的原则,“屯事联理”只是在村民自治制度的范畴内,以屯为组织单位,构建屯级自治机制,处理与屯级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坡林屯的村民理事会工作流程中即有形成决议后报告村“两委”的决议报告制度,这很好地解决了村“两委”与村民理事会的权力位阶问题。由此,“屯事联理”制度的关键在于依据本屯实际,如何细化村民自治制度运行的实施步骤,实现下位制度的“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实践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