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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胜阻:行诉法大修要强化对权力约束和权利保护(3)

三要明确行政诉讼被告和更宽的可诉性。一是对于经复议的案件,应当统一规定由复议机关作被告,以防止在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之下,复议机关为规避作被告,而一味的维持原行政行为。二是明确社会组织行使公共行政职能行为的可诉性。

四要解决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难的问题。为避免在立案环节某些法院逃避“不想立”的行政案件而利用行诉法中“审查”的规定时,可以在新《行政诉讼法》里规定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必须予以立案。这样就把诸如“原告是否适格”等问题交给立案后的审理过程来查明。另外,可以明确规定案件登记制度,即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予以登记,并向原告出具收据,如果拒绝出具收据,可以以渎职追求法官的责任。

五要增设行政诉讼类型。要根据当前行政诉讼实践,增设新的行政诉讼类型。可以增设公益诉讼。当行政主体损害或危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违法行为发生,例如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件等,在无人起诉或当事人无法起诉等情况下,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该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诉交法院。 

六要确立行政诉讼调解与诉讼执行和解制度。在行政诉讼案件办理中,有很多案件特别是“行政合同”等新型行政行为,通过庭外调解,争议各方达成协议最终撤诉,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调解可以促进双方的让步,而不是强迫当事人撤诉,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减少行政冲突。

七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行政案件审限。当前对行政诉讼一审期限为三个月,二审为两个月。行政诉讼往往涉及到行政管理领域的重大事项、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涉及法律规范多、专业性较强,且大多数案件需要与原被告反复沟通协商,需要大量时间化解矛盾。同时,随着行政案件逐年递增,办案人员的压力增大,单个案件的可分配时间减少。这样一来,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往往难以在审限内完成。由于在审限内难以结案,导致大量的案件申请延长期限。建议将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及延长审限审批程序都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给办案人员更多的办案时间。

八要强化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行使。目前检察机关对法院行政诉讼的监督还比较薄弱。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参考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扩大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行政检察监督方式,赋予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案件的各种权力。尤其是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立案决定、调查取证、起诉、不起诉、抗诉、检察建议等权能,切实发挥好人民检察院职能。(孙鹏晓 方 浪 庄芹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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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