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草案明确并扩大了受案范围。在原有8类应受理的案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受案范围。比如自然资源方面的土地、矿产、水流,只要侵犯所有权的都可以起诉;对政府的抚恤金、低保金、社会保险等给付行为也可以起诉。草案还规定,对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俗称的“红头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此外,草案还在证据种类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还增加了案件审理的简易程序等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辜胜阻强调《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需要进一步完善,他提出八条进一步修改的建议:
一要按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改革现有行政案件审判体制。行政诉讼“顽疾”深层次的根源在体制。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纲领发布后,第一个带有制度变革意义的举措,应当在体现并践行最新改革精神上有所作为。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还指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要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笼子”。治理体系的关键是法治,法治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按三中全会精神,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三中全会“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改革原则指导下,可建立接受最高法院监督的行政法院,或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可设立行政审判的分支机构,或设立巡回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行政案件,以确保在行政案件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等措施下,法院能够超脱地方的“人、财、物、票”的影响。同时要加强对于法院在审判和执行方面的责任规定,明确法院相关人员的责任,降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枉法判决和执行中的不作为问题。
二要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和拓宽救济渠道。新《行政诉讼法》应当进一步明确“行政争议”的外延与内涵,将“抽象行政行为”(特别是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针对公务员基本权利产生的行政争议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行政合同”等新型行政行为,应当明确规定,只要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都应被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现行《行政诉讼法》对于受案范围采取“列举加排除”的规定,列举本就有限,再加排除,使得受案范围很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采取“概括加排除”的方式予以规定,建议法律修改时予以吸收。此外,现行《行政诉讼法》只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作为,但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而造成老百姓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常发生,建议将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纳入受案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