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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庆祥:为什么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2)

二是社会治理立足点趋向人民群众。把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治理的突破口,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靠人民群众开创新形势下社会治理新局面。

三是社会治理特征趋向平等。在传统管理中,政府是主体,社会是客体,二者是主从关系、主动被动关系。创新社会治理,意味着政府与社会是主体与主体的现代平等关系。

四是社会治理手段趋向系统。传统的权力管制转变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力求从根本上治理社会;传统的自上而下管制变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治理,力求使渠道、信息更通畅。

五是社会治理方式趋向科学。运用法治与道德、制度化与人性化、效率与程序、协商与互律相统一的方式治理社会。

六是社会治理思维趋向清晰。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把治理纳入法治框架。注重运用哲学的“极限思维”,使各个治理主体有其职能边界、范围。这里所说的极限思维,就是既要考虑“力所能及”,又要考虑“力不能及”,把握好“度的边界”。超越了“度的边界”,就是大包大揽,做力不能及又越位的事;达不到“度的边界”,就是没有去做力所能及的事,就是缺位,未尽职尽责。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途径。这里涉及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有了较快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发育不成熟,行政色彩浓厚;组成结构不合理;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活力,在治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中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需要多管齐下。

第一,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现代社会,政府本质上属于公共服务型政府,其掌握的权力、资源、政策都具有公共性质,因此政府应为社会提供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求社会组织从对政府的过度依附中相对独立出来,成为具有相对平等地位的社会治理的一个主体,做适合由社会组织来做的事,如提供一些公共服务和解决某些事项。根据我国实际,可把一些有条件的社会组织相对独立出来。正如《决定》所讲,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

第二,运用定位分析方法,确定社会组织的方位、权责和运作方式。定位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定位、定标、定法”。定位,即厘定社会组织在治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位置、空间和范围。定标,即在政府与社会的平等关系中,确定社会组织的权责和职能。在这种关系中,社会组织可在表达诉求、规范行为、服务社会、社会监督和配合政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定法,即确立社会组织在治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运作方式,实行依法自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治理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强调社会组织的依法自立、自律和自治。显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关键是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使其在治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因为一些社会组织在制度上还不够健全,治理素质不够高,行为也不够规范,需要进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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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韩庆祥   社会治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