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全面阐释了未来中国反腐败的新格局建设。《决定》中就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就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官邸制等相关问题,光明网记者采访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北航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中央纪委监察部特邀监察员任建明。
【要点摘录】
◆推动纪检双重领导体制,加大纪检系统内垂直领导力度
◆责任追究制体现的是权责对应,有利于树立干部的责任意识
◆巡视组是各监督主体中的“王牌”,巡视与以往相比拓宽了巡视范围
◆选人用人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倡“规则赛马”
◆官邸制适用范围有限,需考虑统一公务员福利待遇改革
【专家简介】
任建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航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中央纪委监察部特邀监察员。主要从事政府管理、廉政建设、公共组织领导等方面的研究。在廉政研究,廉洁教育、培训及廉政知识传播,廉政政策咨询等方面是国内有重要影响的专家。著作有《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交通廉政的实现模式:制度、文化和领导力》等。
推动纪检双重领导体制,加大纪检系统内垂直领导力度
光明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反腐倡廉工作方面的亮点有哪些?
任建明:《决定》在反腐倡廉工作方面最大的亮点就是实质性地推动了纪检双重领导体制的改革,加大了纪检系统内垂直领导力度。《决定》明确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这一点能够对先前的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形成制约,从体制上解决了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的问题,有利于我们党更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项规定有利于强化同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同上级纪委的沟通和联系,有利于他们更加负责任地发挥职能作用,也为各级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更好行使党内监督权,提供了有力的体制保障。
此外,《决定》中还有一点是与反腐倡廉工作紧密相关的、意义比较大的,即全新引入治理框架,如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企事业单位治理等。治理的引入对权力结构化改革、监督机构的改革都具有基础性的意义,为监督机构的改革创造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