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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将推动农民体面地融入城市,成为有尊严的新市民 (3)

农民宅基地成为活财产将为迁徙农民成为新市民奠定财产基础

光明网:关于农户宅基地的改革是否达到了农民期望?

至于农民的宅基地,《决定》特地强调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这里没说宅基地的完整产权,反而只是说了宅基地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但却是所有权人设立的。《物权法》第四十条说,“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我认为,《决定》在这里专门说到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性质显然是考虑到时下国内的房地产以及土地财政和地方政府负债之状态的。所以才会对宅基地改革要选择若干试点和慎重稳妥推行的。

但是,尽管如此,农民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也因此而成为活的财产并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则是确定无疑的。这也将为迁徙农民定居城镇,成为名副其实的新市民奠定财产基础。

因此,我们应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土地制度改革原则,加快改革步伐,推行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赋予农民更多的包括土地资产在内的财产权利,以解决数以亿计的愿意定居城镇农民的迁徙成本,让他们体面地融入城市,成为有尊严的新市民。(光明网记者 蒋正翔)

专家介绍:

史啸虎: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研究员、安徽大学兼职教授。就有关中国“三农”问题、社会各类资产和产权问题、土地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改革以及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已发表数百篇论文、评论、研究报告和译文,出版的著作有《农村改革的反思》和《国家软实力与文化安全研究——以广州为例》(与他人合著)等。

附: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第20条: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第21条: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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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金芳]
标签: 决定   农民   新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