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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将推动农民体面地融入城市,成为有尊严的新市民

《决定》将推动农民体面地融入城市,成为有尊严的新市民

  ——广州社科院研究员史啸虎解读三中全会《决定》第20、21条

备受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11月9日-12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围绕三中全会决定,广州社科院研究员史啸虎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等政策目标对农民、农村的影响进行了权威解读。

史啸虎认为,《决定》提到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民的出现无疑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中央确定的土地制度改革原则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人的城镇化,推动农民成为有尊严的新市民。

要点摘录:

●四种农业经营方式的提出将大大丰富我国未来新农民的概念。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必将大量涌现具有崭新身份的新农民。

●中央更侧重于鼓励农民参与组建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合作经济将是我国农业“发展规模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经营”的主要途径。

●《决定》的重点在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和新农民的出现。

●“有偿退出”权利必将对今后我国的人的城镇化发展产生积极健康的影响。

●农民的宅基地及其房屋成为活的财产将为迁徙农民定居城镇,成为名副其实的新市民奠定财产基础。

●《决定》所确定的土地制度改革原则将解决数以亿计的愿意定居城镇农民的迁徙成本,让他们体面地融入城市,成为有尊严的新市民。

四种农业经营方式的提出将大大丰富我国未来新农民的概念

光明网:《决定》第20条“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提到要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农业经营方式,这四种经营方式应该如何界定?

史啸虎:从《决定》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未来农业经营方式中家庭经营仍是基础,但注重推进家庭、集体、合作和企业这四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可以预见,这四种农业经营方式的提出将大大丰富我国未来新农民的概念。比如,家庭经营主要是指种田大户和家庭农场,但并不排除他们参加购销型和公用型合作社以抵御市场风险;合作经营则应是指由合作社作为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合作社及其社员土地资产的方式;集体经营我们的理解是指那些迄今还是以集体而不是合作社或企业名义经营农业资产的方式,如华西村、南街村和大寨村等。至于企业经营,我们认为应该是指那些到农村承包部分土地从事种养殖业的企业或公司的经营方式。不管是哪一种经营方式都将产生与以前的小农完全不同的新农民。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必将大量涌现具有崭新身份的新农民。这些新农民可能是家庭经营的种田大户或家庭农场主及其雇佣的农业工人,也可能是从事集体经营的村民或各种农业合作社的社员,当然,也有可能是各种农业企业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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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金芳]
标签: 决定   农民   新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