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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将推动农民体面地融入城市,成为有尊严的新市民 (2)

中央更侧重于鼓励农民参与组建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光明网:《决定》有何具体支持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措施?如何保证农民从中获益?

史啸虎:《决定》中关于“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政策措施表明,在上述四种新型农业经营方式中,中央更侧重于鼓励农民,无论是种田大户还是家庭农场主,去参与组建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决定》这一条表示,发展合作经济将是我国农业“发展规模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经营”的主要途径。

为了表示对合作经济的支持,《决定》还告诉大家,国家将从三个方面给予合作社以财政金融支持。所谓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是指国家将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提供项目资金。第二个“允许”则是要将以前历年来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各类资产,如水利设施、粮食仓储、农田灌溉系统等,转交由合作社经营管理。这样在合作社的股权结构上可能会形成部分国家股,但这是好事,股份制合作社嘛,只要国家采取措施不控股,尊重农民的合作社经营自主权即可。至于最后一条,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就意味着农民可以在合作社或合作联社基础上兴办自己的信用合作社了。农民自己的信用合作社政策的开闸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可以看出,《决定》的重点在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和新农民的出现。显然,《决定》中这些政策的提出比我们之前提出的政策建议报告(《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建议》,编者注)对合作社提供财政与金融支持的建议还要更进一步。对农民发展合作社而言,实乃大利好也!

“有偿退出”将对人的城镇化发展产生积极健康的影响

光明网:“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是《决定》的一大亮点,应该如何解读?

史啸虎:现在很多媒体在解读《决定》第21条时似乎都忽略了对这一条决定的更深理解和分析。很多人对这一条《决定》似乎也未引起重视。其实,这条规定的信息量十分巨大。它除了鼓励农民积极发展股份合作性合作社或公司,还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民在该合作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公司中的成员权利。这就是说,要鼓励农民“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组建各种股份合作的合作经济组织或公司并且支持和保障农民作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农民持有所在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而且,这些股权代表的正是集体土地资产的完整产权。

《物权法》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照《决定》第21条可见,《决定》赋予农民的土地产权在《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人权利基础上甚至还增加了“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权利,超过和延伸了《物权法》对所有权人权利概念的诠释。这样做,不仅将让农民按份持有更多的包括土地完整产权在内的集体土地资产股份,成为资产所有者,可将自己拥有的土地财产权让自己的后人继承,而且还赋予农民“有偿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这条“有偿退出”权利很重要。农民如果愿意移居城镇不再从事农业的话,他们还可以根据“有偿退出”原则,出售自己在合作经济组织中的集体土地资产股份,并将获得的收入用于自己和家人在城市定居、谋职或创业的资本金。这必将对今后我国的人的城镇化发展产生积极健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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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金芳]
标签: 决定   农民   新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