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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民办学校分类改革:适当放开营利性办学的口子

2015年年底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改案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暂不交付表决的建议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在全国民办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研讨会、江苏省民办教育2015年会等有关会议上表示:“我是来回应大家对修法的关注的。”

“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而不是‘促退’甚至‘促死’。”参加会议的有关全国人大常委和代表发表意见说。

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势在必行

“中国民办教育大而不强。”全国人大代表、郑州宇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光宇引用统计数据说,全国民办学校目前有4300多万名在校生,300多万从业人员,15万名董事长。中国民办教育国际竞争力指数不及美国、加拿大以及欧盟民办教育竞争力的一半,与中国综合国力在世界上的排名严重不符。

2014年我国出国留学人员有45.98万人,且保持两位数以上增长速度,按每名学生平均留学4年,年教育花费10万美元计算,全国每年出国留学群体所产生的教育逆差约2000亿美元。

据李连宁介绍,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改革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来的任务,已经纳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经听取专题汇报,原则同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分类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中出现了不少与现行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为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顺利推进,就必须通过修法来落实国家对非营利性办学的各项优惠政策,适当放开营利性办学的口子,吸引民间资本进一步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李连宁在此前谈及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的出发点时表示,改革和修法要有利于民办教育顺利平稳的推进,落实国家对民办学校优惠扶持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合法权益,调动民间办学的积极性等。

怎么划分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

在修法调研阶段,不少民办学校人士提出,“修法要明确分类标准”。

李连宁说,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草案二审稿就规定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不得分配办学结余财产,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收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配。

在这次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法中,删除了教育法第25条第三款和高等教育法中有关不以营利为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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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